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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16:40:00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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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规划管理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好注重质量,从容建设。按照新规划体系和国家相关文件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树立城乡融合、多规合一、全域一盘棋的规划理念,努力解决村庄规划落地性弱、管控乏力,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交融,互为影响。但原有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就乡村论乡村,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引导,出现盲目建设、无序建设的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健康发展。为了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制度化要求。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相对滞后,缺乏充分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一些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由于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无法真正实施,造成一些地方、村委更是随意变更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另外农村的建设量大,村庄规划管理力量薄弱,导致村庄建设散乱,管理手段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农民住宅、公益设施和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

二、原

1.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应当严守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

2.正确处理好村庄建设与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合理把握新农村建设时代发展的特征和规律。

3.符合我州州情,坚持与区域发展实际相结合,注重实际,量力而行;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当地少数民族特色

4.正确处理好新农村农民主体地位与政府服务引导作用的关系,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宜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5.统筹城乡发展,与城市近远期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资源浪费。结合各地区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贯彻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

6.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5、《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条例》

7、《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措施过程

2019年8月第六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借鉴省内其它州(市)的经验做法,参照大理州的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我州的《管理办法》。

2019年9月起草《管理办法》初稿;

2019年10月,征求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中心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2019年10月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二稿),再次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中心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2019年11月,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三稿)征求州级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2019年12月,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四稿)提交第十次局务会讨论。

2020年3月,根据省厅第一次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第五稿)进行再征求。

2020年4月,根据省厅第二次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第六稿)。

五、《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迪庆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规划区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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