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迪庆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促进
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规范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办学,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互补充、和谐共进的现代教育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规范和指导民办教育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滇云政发〔201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教规范办学,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州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州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四州”战略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州、县(市、区)向当地民办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制度,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重要条件和督查、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民办学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三、规范民办学校行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教育法精神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按时间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规范教学。
(二)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建立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四)实施分类登记。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开展分类登记。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1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完成财务审计,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继续办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税费收缴等工作时,要注重保护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2016年11月7日—2017年8月3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五)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一)调整办学准入管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依规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各地、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
(二)拓展筹资渠道,推进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五、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
(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优质特色服务,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注重内涵发展,办出水平。支持民办普通高中优质发展,特色办学。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将依法开展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建设等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0年全面依法完善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严格按照学校章程办学。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制度。民办学校实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其中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要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设立1—2名监事,监事会或监事中应当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加快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等制度。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0年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明确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在学校获得正式批准设立后,及时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要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明晰学校资金来源,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的报备制度,及时将当年经董事会(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年终将经第三方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快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
(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制定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面实施照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要加强和改进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学校的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进行重点监管。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促进形成鼓励扶持规范办学、打击取缔不规范办学的氛围。
(五)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工作。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有关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要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学校矛盾纠纷,主动排查和消除办学隐患,维护正常办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对已与民办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由学校自主设岗,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和聘任。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提升校本研修质量,注重名师队伍培养及其作用的发挥,引领带动青年教师成长。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六、简政放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有效应用教育部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各地民办教育类信息网站建设,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联网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检查结果运用。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审查。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要公开办学性质、章程、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办学资格。
七、上下联动,推动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州级建立由州教育局牵头,州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州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州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央、省、州发展民办教育的部署要求,尽快提出细化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上下联动推进改革发展。州、县(市、区)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抓紧制定出台并实施好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推进落实情况将作为州人民政府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三)营造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民办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展示民办教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就,按照国家、省和我州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共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