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州结合实际制定了《迪庆州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迪庆州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迪庆州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实习、见习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持工程项目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或者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建设工程中标总价的2‰一次性缴纳,个人不缴费。
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今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参保单位应当规范项目施工企内全部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动态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将用工花名册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在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事故发生24小时以内申报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确定的施工期限为准。工伤保险在项目施工期内有效。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施工的,参保单位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延长施工期限情况说明,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工程延期之日。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工伤保险费并入全州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项目施工期内发生工伤保险的调查取证、待遇支付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向项目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州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计算待遇时本人工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云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四条 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申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时,应如实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验《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亲属、近亲属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工伤职工或者亲属、近亲属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谎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程度。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中提取2%作为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各相关部门工伤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伤事故勘察、疑难案例研究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工会组织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另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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