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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迪知发〔2015〕5号
来 源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15-11-11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6:08:33
来源: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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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迪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已经2015年10月30日迪庆州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迪庆州知识产权局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

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迪庆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迪庆州知识产权局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处于工程化阶段或者产业化初期的项目。

第三条 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与州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各有侧重,有机衔接。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 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工程化过程中的开发、试验、中试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引进(包括转让、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及其转化应用;

(三)其他经批准与专利转化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迪庆州知识产权局支持,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以本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州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以及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州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最近三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或者所实施的技术已申请发明专利,且处于公开阶段或者实质审查阶段的重点技术项目;

(三)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我州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技术先进、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推进专利转化实施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对未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新检索报告;

(五)对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上报州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的程序:

(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二)州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审定资助金额和项目。

第十三条 州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计划,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四条 经州级审批立项的项目,优先推荐上报省级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已被省级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将不予申报州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州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州知识产权局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者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和定期报告制度。州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州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退回州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州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在报经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后,延长项目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迪庆州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州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二个月以上,并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在此后二年内不得申报州知识产权局的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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