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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6-03 10:47
来源: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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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全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州所有山林、草地、田地及边缘地带均为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明火照明、野炊等;
(三)严禁野外点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严禁烧田埂、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
(五)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严禁其他易诱发火灾的活动。
四、依山进行开发经营和在林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林区所有者必须与其划定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措施,严格用火管理。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用火。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用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除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移交同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按照“谁烧山,谁坐牢”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六、对憨、聋、痴、哑、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因放松监护责任和教育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州、县(市)、乡(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野外巡查工作,督促各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重点林区、要害部位和重点时段要严防死守,设立防火检查站24小时值班值守。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
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因隐瞒火灾不报,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和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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