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现将《迪庆州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借贷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标的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采购的用品、物品、服务项目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乡镇、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出台以前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待合同到期后,应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监督检查、备案管理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坚持市场导向、民主协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合同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项目,在发包或招标投标前,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牵头,吸收成员代表、村监督委员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所要发包或建设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参照同期同类资产资源市场价格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期同类资产资源可以参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基础价格;涉及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基础价格。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合同签订前,要核实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和社会信用等信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九条 若正式合同文本表决事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履行民主程序并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原合同内容,再上报备案。
第十条 拟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资产出租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地合同剩余期限。机动地的发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对已签订超过期限的承包经营合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和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标的情况,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价值、数量、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用途等信息。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地点、期限;
(五)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项目安全责任;
(七)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
(八)合同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或按民主程序议定的代表人签订。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要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经乡镇(街道)预审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村级提议。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履行村党支部会议提议、理事会会议商议程序,对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研究,根据驻村法律顾问出具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后,形成合同初稿。
(二)乡镇预审。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司法、自然资源等有关机构建立联审机制,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初稿的合法性、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预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对于标的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可办理法律见证或司法公证。
(三)民主议定。通过乡镇(街道)预审后,合同初稿依次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合同签订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准备签订的经济合同样本及相关附件交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再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经济合同一式4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乡镇人民政府备案1份、财务记账1份。
(五)公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四议两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民主决议情况和正式合同,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续包(租),也应严格履行民主议定和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如遇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收取价款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取合同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本届任期的剩余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原则上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递增幅度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承租方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资源性资产合同履行,不得改变资源性资产用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要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投资入股合同履行,应当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实施情况,注重防范化解风险,防止因经营不善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存在违约行为的,要督促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仍不履行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应坚持“县(市)指导、乡镇监管、村(社区)实施”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的统一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按村分类,专柜存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专柜保管,实行专人管理,做好合同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防止遗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变更产生的补充协议、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及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按《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永久保管。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合同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合同时,要在1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不得瞒报漏报。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合同管理岗位,负责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合同信息,扫描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电子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正本一份、补充协议、联预审意见、民主决议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合同编号,并出具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第二十二条 合同编号统一为20位,其中,第1-6位为县(市)行政区划编号,第7-9位为乡镇编号,第10-12位为村编号,第13-16位为合同签订年度,第17-20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第二十三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合同保管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经所属乡镇确认后,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定期与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对各乡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服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辖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同监管不到位、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内容要素不全等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故意长期拖欠租金、合同到期租赁物不退回等构成合同违约的,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理合法追回集体资产。对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私下签订合同隐瞒不报,以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为名,私吞私占集体资产、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若上级颁布、制定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迪庆州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备案登记表(样表)
附件2.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附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用合同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