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迪庆州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迪发〔2020〕7号)设立迪庆州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州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励资金和财务规范补助资金不受企业划型限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互补方式支持本州中小微企业,已享受过省、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中小企业局)、迪庆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共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具体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会同迪庆州财政局开展项目实地抽查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在相关政务公开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州财政局下达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迪庆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项目实地抽查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示等程序后,由州财政局将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下达至奖补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经贸)局和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现场核查和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新建、技改、数字化转型等提升创新能力、专业化水平,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对投资在建或已建的生产加工项目厂房建设、购买设备、基地建设+后期加工等的生产加工企业,对本地区带动就业、农民增收等带动作用明显和发展潜力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补。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支持企业梯度培育。通过多种方式重点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优质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
(四)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不予支持范围情形
第九条 (一)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两高一低”项目)和种养殖无加工企业不予支持。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状况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经营状况、不能提供有效财务凭据的企业。
(三)截止资金申报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法院判决拖欠政府、个人或其他欠款等情况的,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联合惩戒企业,企业法人主要参与经营的被环保、住建、税务等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企业。近三年申报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存在违规现象的企业或法人。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政府资金、银行贷款的;存在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未解决的;企业或企业实际控股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近三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六)申报材料不全、不按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的企业。其他接到反映、举报的违规违纪事件并经查实的。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迪庆州人民政府网站等相关平台上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
(一)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经贸)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经贸)局对申报文本进行符合性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会同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分类汇总资金支持的类别、达到的条件佐证材料及支持资金额度等,形成书面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文本报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经贸)局申报的文件和文本开展复核工作,对确需现场复核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共同会商提出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报迪庆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迪庆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迪庆州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迪庆州财政局将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拨款至支持对象或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公示有异议的,核实完具体情况后视具体情况由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财政局会商是否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一)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全州绩效评价工作,迪庆州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经贸)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二)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等资料备查,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励、财务规范补助和购买服务的,不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四)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经贸局)提供的绩效评价材料包括:
(一)绩效评价报告;
(二)州、县市区财政局资金下达文件;
(三)州、县市区财政局资金转入企业账户凭证;
(四)企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出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财务凭证;
(五)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上位原则,如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1月17日。期满后,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中小企业局)会同迪庆州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调整政策。原《迪庆州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迪工信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迪庆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