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迪环发〔2024〕2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分局: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经局党组2024年第5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及三县(市)分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环发〔2023〕12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及三县(市)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
第四条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及三县(市)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批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第六条 对国家、省、州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国防科研生产等项目,以及开工急需、生态敏感、问题复杂和地方党委政府等需要提前研判环境可行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主动介入,提前指导,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www.YNzwfw.gov.cn)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电子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审批和同意公示函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式1份(含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开展编制规范性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审批层级;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纸质受理通知单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取件、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建设项目存在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程序开展审查审批工作;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或者不当,由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执法监督。
第九条 审批部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受理决定后,负责审批的科(股)室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电子文档送相关涉及业务科(股)室和县(市)分局征求意见。各科(股)室和县(市)分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结合职能职责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所提意见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技术审查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修改期限原则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向审批部门申请适当延长报告修改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点: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邀审专家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行)业专家组成。针对环境敏感的、问题复杂的建设项目,应邀请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参与审查或书面征求其意见。
第十四条 迪庆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专家库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同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承担专家入库、随机抽取、专家考核、档案归集及指导三县(市)分局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信息公开规定,在其政府网站公示拟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环境较为敏感、问题较为复杂等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前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会商审议,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迪庆州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全面落实“受理、公示、审查同步”工作机制,在建设单位保证环评文件质量,满足法定公示公告时限,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应强化科室联动,依法依规、全力压缩审查审批时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迪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分局依据职能,夯实责任,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的要求,对行政许可各环节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专家意见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