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迪庆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迪政发〔2019〕8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生态环境领域州和县(市)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和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助力创建全省生态文明排头兵。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县(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州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州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配合中央、省、州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的全州性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准入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将全州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州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州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州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核与辐射安全的全州性监督管理,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4.新技术示范引领
将州级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试点和污染物治理新方式应用示范,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引进吸收,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
将全州性和跨县市区域性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中央明确的长江等重点流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以及省级明确的重点水系、跨州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对州内跨县(市)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确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
中央明确的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省级明确的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州内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土壤污染防治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州内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省级明确的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州内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5.地下水污染防治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6.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对影响较大的跨州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7.其他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州级与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州内跨县市区性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等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行政区域内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跨州际和跨州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我州奋力开启新时代新迪庆新征程,努力争当云南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模范的重要支撑。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针对我州属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退化典型区域,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上的反映汇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三)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