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馨提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2日政府网站群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若有异常,敬请谅解!
新闻中心
迪庆藏族自治州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水罚字〔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12-22 13:51
来源:迪庆州水政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3696
字体:【
分享:

迪庆藏族自治州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水罚字〔202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香格里拉金江公路松园桥至拉玛落公路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400MB147297411
法定代表人:杨 瓒
住所: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金沙路24号

经查,你(单位)在香格里拉金江公路松园桥至拉玛落公路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未完全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措施。我局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整改期限,你单位仍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香格里拉县金江公路松园桥至拉玛落公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水保许[2015]10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香格里拉金江公路松园桥至拉玛落公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对涉嫌水土保持违法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查处的通知》(云水保【2019】27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迪水责改字[2015]01号)、《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对涉嫌违反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迪水发[2019]120号)、《香格里拉金江公路松园桥至拉玛落公路建设项目涉水违法行为整改督办会会议纪要》第6期。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无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 条第 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 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6 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地址: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长征大道34号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和平路支行。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在六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水务局
2020 年 12月 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