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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城市供排水价格7月起调整
发布时间:2017-06-09 09:38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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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7月1日用水量起,香格里拉市将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城市供排水综合平均价格从每方3.02元上调到3.79元。其中,供水综合平均价格由每方2.03元上调到2.58元;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由每方0.99元上调到1.21元。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城市供排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阶梯式水价范畴。
以一户家庭居民生活用水为例
A 、每月用水15方以内为基数计算,调整前水费为15方×1.50元=22.5元,调整后水费为15方×2元=30元,月均多支出7.5元;
B 、如果每月用水25方为基数计算,调整前水费为25方×1.50元=37.5元,调整后水费为15方×2元+(25方-15方)×2元×1.5(50%加价)=60元,月均多支出22.5元;
C 、如果每月用水在25方以上,以用水40方为基数计算,调整前水费为40方×1.50元=60元,调整后水费为15方×2元+10方×2元×1.5(50%加价)+(40方-25方)×2元×2(100%加价)=120元,月均多支出60元。
注意:
以年为单位,月用水15方以内的家庭,调整后水费每年将多支出90元;月用水15方以上25方以内的家庭,调整后水费每年将多支出270元;月用水25方以上的家庭,以40方计算,调整后水费每年将多支出720元。
具体调价情况:
1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自来水供水价格由每方1.50元调整到2.00元;污水处理价格由每方0.80元调整到0.95元。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5方(含15方)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5方以上25方以内(含25方)的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实际用水量超过25方的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城市供排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阶梯式水价范畴。
执行范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学校、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消防用水和社会福利单位用水(居民户用水量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部门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非居民用水价格
自来水供水价格由每方2.40元调整到3.00元;污水处理费由每方1.10元调整到1.40元。
执行范围: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厕)等;②工矿企业、工业园区、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等用水;③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施工、加工业、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
3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自来水供水价格由每方5.00元调整到5.40元;污水处理费由每方3.00元调整到3.10元。
执行范围:桑拿、洗头、洗脚、美容美发等特殊服务行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4 、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的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方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调整后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3倍加收。
香格里拉市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含税)
相关链接:
香格里拉市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
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为香格里拉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对香格里拉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进行调整。
一、香格里拉市城市供排水价格
从2017年7月1日用水量起,城市供排水综合平均价格从3.02元/m3(含原水及水资源费0.20元/m3)上调到3.79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10元/m3)。其中:供水综合平均价格由2.03元/m3(含原水及水资源费0.20元/m3)上调到2.58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10元/m3);污水处理综合平均价格由0.99元/m3上调到1.21元/m3。分类到户水价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由1.50元/m3调整到2.00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10元/m3);污水处理价格由0.80元/m3调整到0.95元/m3。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5m3(含15m3)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5m3以上25m3以内(含25m3)的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实际用水量超过25m3的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城市供排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阶梯式水价范畴。
执行范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学校、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消防用水和社会福利单位用水(居民户用水量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部门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由2.40元/m3调整到3.00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10元/m3);污水处理费由1.10元/m3调整到1.40元/m3。
执行范围: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厕)等;②工矿企业、工业园区、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等用水;③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建筑施工、加工业、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水。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由5.00元/m3调整到5.40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原水费0.10元/m3);污水处理费由3.00元/m3调整到3.10元/m3。
执行范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美容美发等特殊服务行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的要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调整后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3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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