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通知,在全州范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活动,将对全州116名(不含机动名额)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不断开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州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11月底召开迪庆州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主要表彰2005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通知对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评选要求、奖励办法作了详细说明。提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我州新形势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方法,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把表彰评选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及民族法规教育;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使评选过程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