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刘某夫妇于2009年5月被云南省某公司招聘到德钦打工,用人单位未向社保部门投保。2009年7月7日晚22时左右,原告刘某在德钦县德盐路改扩建工程挖抗滑桩施工浇灌混泥土时,由于照明光线不足,其左手被卷帘机滑轮夹伤至残。住院期间花去的生活费、医疗费5534元已由被告皮某、刘某付清。
2009年9月1日,经迪庆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鉴定,刘某已达八级伤残。双方在赔偿金数额方面经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产生了较大分歧,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皮某、刘某支付其伤残就业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09693元,但被告方只同意支付20000元。
2009年9月2日,刘某一纸诉状将皮某、刘某诉到德钦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因刘某属于弱势群体,立即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取得了联系,后经县检察院民行科与县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皮某、刘某一次性当庭支付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及其他费用35000元。
拿到赔偿金后,原告刘某动情地说:“谢谢县法院的法官!谢谢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真没想到我在千里之外,举目无亲,又没钱交诉讼费,你们把我当作你们的亲人,不但免除了我的诉讼费,还为我及时讨回了我本应该得到的赔偿金,你们真是民工的靠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