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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5
来源: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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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一是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收取。二是取消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三是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达不到80%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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