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迪庆州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实施机关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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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3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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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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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javascript:void(0)下载。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五凤山体育馆6号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由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五凤山体育馆6号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0887-8222005
网络咨询:javascript:void(0)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迪庆州政务服务中心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87-8222005。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29号)
电话投诉:0887-8222986
网络投诉:javascript:void(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 ||||||||||
事 项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清 算 组 (清算委员会) | 成 员 | |||||||||
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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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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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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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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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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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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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出资 比例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电子邮件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