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监测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州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完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按月对全州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公开检查结果并纳入年底目督考核。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监测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监测管理规定(暂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
监测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高效、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方机构每天在工作群(迪庆州监测交互群)内以州级、三县(市)为单位,反馈整改问题清单。州政府办、三县(市)政府办工作负责人每日自行提取各自清单,切实压实责任,落实责任分工,督促州级、县(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于第二日下班前在工作群(迪庆州监测交互群)中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三条 州政府办、三县(市)政府办工作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将整改问题清单发布在对应工作群内,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要求于第二日中午前反馈整改情况,相关部门整改后,由州政府办、三县(市)政府办工作负责人统计汇总后反馈至工作群(迪庆州监测交互群)。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于每周五前对本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未完成整改的,报州政府办按月进行通报,并纳入全州政务公开年底考核。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账号存在严重表达错误或存在严重网站安全事件,敏感信息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保存问题截图,第一时间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第一时间反馈至各级工作群并逐级上报。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办发〔2017〕47号文件严格开展,严禁私自开设、关停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及移动APP,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需确定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每日按照要求进行错敏信息整改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