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发展改革委对《关于进一步完善迪庆州农村“两污”收费处理的建议》的回复
迪发改价格(2023)9号
王思博委员:
十分感谢您对迪庆州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您在政治协商会议迪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2023)字第13020030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加快农村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生活环境。
近年来,我州各县(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人民政府42号令《云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五年实施方案(2016-2020年)》、《迪庆州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了农村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下称农村“两污”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不需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可采取由各乡镇自行出台管理办法或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签订协议来收取垃圾处理费,也可写入“村规民约”来进行管理。
我州各县(市)都出台了乡镇集镇所在“两污”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和指导乡镇以下的村民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各自按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两污”处理收费标准,并做好公示与宣传工作。
目前我州农村“两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并且存在设施闲置率高、长效运维机制未建立等问题,设施建设不完善就不能对“两污”进行有效处理,有服务才有收费,只收费没有服务,村民对收费有抵触情绪。另外,部分村民小组农户居住分散,点多面广、区域大,垃圾源头分类和污水收集难度大,使得公共区域的两污设施运行维护费用高。
全州78座农村垃圾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的有15座,运行比例仅为19.23%;全州17个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得到治理或简易治理的占65.4%。实际收取“两污”收费比例较低。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大农村“两污”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两污”处理能力,完善收费制度。迪庆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5月9日印发了《迪庆州2022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评估通报问题整改方案》,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一是针对“全州存在大部分农村垃圾处理设施闲置、运行比例不高的情况,大部分地区未建立垃圾收运处置收费制度”问题进行整改。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牵头,于8月30日前各牵头部门建设的垃圾处理站满足交付条件后向乡镇完成资产移交,10月30前各县(市)90%行政村推广执行垃圾收费制度,11月30日前全州90%以上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运维责任主体、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要求等,不断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管护水平;至于农村污水处理收费率低的问题,目前主要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无设施、无服务也就无收费,随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农村“两污”收费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由迪庆州农业农村局(迪庆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实际,拟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准备进行专家论证等各项程序。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