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房金〔2026〕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全面规范迪庆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秩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职能,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拓宽便民使用场景,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家庭物业费缴纳压力,精准回应群众住房民生诉求,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惠民服务质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实施细则》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遵循自愿申请、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专款专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可提取人
第四条 申请物业费提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五条 可提取人:该套自住住房的合法权利人及其配偶。
第三章 提取额度、频次、时限、间隔
第六条 物业费提取额度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 提取标准:按实际缴纳物业费发票/收据金额提取;
(二)单套上限:单套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核定原则:提取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物业费发票/收据金额、5000元二者中的最低值确定。实际物业费支出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支出提取;高于上述限额的,按限额提取;
(四)额度控制:同一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物业费提取的,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按本条前三项核定的额度;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
第七条 提取频次:同一套自住住房每隔12个自然月可申请提取一次。合法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共同申请,须在同一自然月内办理。未在同一自然月内办理或当期未申请提取的,不予补提、不结转、不累计至下一提取周期。本细则实施前年度欠缴的物业费,不予追溯提取;历年未提取的物业费额度不累计、不补提。
第八条 提取时限:物业费缴费凭证12个月内。
第九条 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物业费提取,须提供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三)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查询佐证材料,未办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
(五)物业费缴费凭证: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印章的正式收据。票据须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缴费年度、物业费金额;收据无公章的不予受理;
(六)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承诺书》(见附件2-1)。
第十一条 合法权利人为配偶的,须提供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除应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还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物业费提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第十条所列全套资料,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提取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账至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
(一)核查机制: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核查;
(二)诚信承诺:申请人须签署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迪房金〔2026〕1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