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及地方实际,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允许合规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本次细则出台,正式明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依规提取公积金,切实减轻群众资金压力,提升公积金便民利民效能,同时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严控套取风险,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迪庆州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用于提取公积金支付本人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非住宅、商铺、车库、经营性用房不适用本提取政策。
三、核心提取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一)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四、可提取人员范围
可提取人:该套自住住房的合法权利人及其配偶。
五、提取额度标准
(一)据实提取:按职工实际缴纳的物业费票据金额核定。
(二) 年度封顶:单套住房每年最高提取限额5000元。
(三)取低原则:最终可提金额为:实际缴费金额、5000元年度上限,两者最低值。
补充说明:夫妻共同提取的,合计总额不超核定限额,且个人账户保留余额不低于1元。
六、提取频次与时间限制(重点)
(一)年度一次:同一套住房每12个自然月可提取一次。
(二)夫妻同步办理:夫妻共同提取必须在同一自然月内一次性办结,逾期不再补提。
(三)不累计、不结转、不追溯:当年未提取、未提足额度的,不结转至下一年度;前历年欠缴、往年物业费,一律不予追溯补提;错过当期提取时间,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后续补提。
(四)凭证有效期:12个月以内的物业费缴费票据。
(五)间隔要求: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七、必备申请材料(全部需原件核验)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三)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查询佐证材料,未办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
(五)物业费缴费凭证: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印章的正式收据。票据须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缴费年度、物业费金额;收据无公章的不予受理;
(六)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承诺书》(中心提供)
补充说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或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账至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
九、咨询
香格里拉市管理部(州级单位、市级单位):
香格里拉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230839。
德钦县管理部:
德钦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414371。
维西县管理部:
维西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0887-8626232
维西县管理部服务大厅,0887-8626587。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十、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后台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严控虚假装修、套取资金行为。
(二)申请人对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套取公积金将依据《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迪房金〔2026〕17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四十一条处理纳入失信管理。
(三)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施行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