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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7704538231/201800048
文  号
来 源
州应急局
公开日期
2018-03-07
【政策文件】迪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03-07 16:08     浏览次数: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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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领导班子和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章 行政问责制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把服务承诺、首问首办、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问责的反映渠道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党组的决定、局领导提出的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意见建议;

(三)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各部委办局和群团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根据反映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向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被问责的启动程序。《行政问责审批表》经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即启动问责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被调查领导干部的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六条 调查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七条 调查终结后,由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作出问责决定,并视问责情形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问责决定书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复议,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受问责影响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若给被问责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广泛宣传和解答涉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为服务对象提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民用爆炸物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安全科技规划、中介机构管理、许可证办理、事故查处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办公室等相关科室要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采用新闻报刊、电子政务网、局域网络、专栏、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局机关及各科室、下属单位的职能及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监管科对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含备案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政策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办事人员,要做到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切实做到“八不让”:

(一)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工作快速高效,及时办结所承办的事项,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工作严谨、细致准确,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严守保密纪律,不让国家机密、工作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围绕中心,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章守纪、执行规定,不让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注重自身修养,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不让良好机关形象在我身上受影响。

(八)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各科室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属于我局其他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含AB角)不在,由同科室人员负责与其联系办理;若相关科室人员均外出,首问接待人应先收下材料,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相关科室人员。

(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推荐到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属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各科室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认真登记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咨询涉秘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含备案)事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五条 提高办理公文处理时限。办公室应对办理紧急公文提出办理时限要求,根据局领导指示、批示将公文送相关分管领导处理,并转有关承办科室办理。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条件能当即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按办理限时承诺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监管科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妥善地组织查处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我局负责牵头处理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在55日内提交;特殊情况下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0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管工作以及造成的损害、影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科(室)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科室、分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不向上级领导报告,又不说明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或办理质量较差的;

(三)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告知申请人明确要求的;

(五)对于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六)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批准,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参照《州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每一项具体业务在分工时,除明确主要负责人外,还应明确具体协助人员,根据工作需要AB角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三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实效型、服务型、廉洁型机关活动,为圆满完成全州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十六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887-8223570 ;邮箱:WWW.dqajjbgsh @163.com,由安监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迪庆州迪庆州安监局 发布人:5334000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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