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统计局)

索引号
015285256Y/202000007
文  号
来 源
州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0-02-26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迪庆州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2-26 10:56     浏览次数: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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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2-26 字体:[ 大 中 小 ]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比例和频次备注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州统计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农业、工业、能源、投资、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经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每季度一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2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州统计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每年一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3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州统计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每年一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4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州统计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每季度一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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