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迪庆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的申请人。
(1) 申请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 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
(3) 具有熟悉特殊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药学技术人员。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性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办理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三、实施机关
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行政事项的受理、现场检查、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 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储存设施和管理制度
(3) 具有熟悉特殊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药学技术人员。
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条件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州级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七、申请材料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1、申请材料应合法、有效。 2、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材料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复印件统一加盖公章。 |
2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3 | 涉及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学历、资历、培训持证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4 | 仓储设施及储存保管的安全措施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5 | 涉及毒性药品采购、销售、保管、养护、销毁、监督等文件目录(制度、职责、规程等)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6 | 拟经营的毒性药品品种目录及关于进货渠道的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7 | 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
8 |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 1 |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实施机关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材料办理。
地址:州级政务服务大厅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3)办理
1、审查;2、审批;3、审批决定;4、制证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州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办证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窗口电话。
(二)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送达方式: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 编 | 传 真 | ||
仓库地址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GSP证书号 | ||
法人(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主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定点类别 | |||
企业申报事由及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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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检查情况: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