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19]2号、《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财规[2021]3号)。
二、补偿方式: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州(市)、县(市、区)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产品提供者进行补偿。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管护费和补偿费分离的原则,分别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及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依照《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财规[2021]3号)。
4.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立统一管护体系的要求,编制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三、补偿对象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四、补偿标准
按照“管好公益林、用好补偿金”的要求,始终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16元/亩.年,公益林补偿遵循“管补分离”的原则,其中林农补偿费(补助)10元/亩.年、管护费为6元/亩.年;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管护费10元/亩.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已成为迪庆州林业投入最大、惠民最广的生态民生工程,为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