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迪庆州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促进科技要素向基层聚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迪庆州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迪政办发〔2013〕52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及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州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我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科技人员、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贫困县、乡、村,与农户、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开展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四)参与和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州科技局对全州科技特派员实行统一认定、分级管理、择优支持。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的认定工作,并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库,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择优给予相关支持。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州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以及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创业型、服务型、带动型三种类型。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人员。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农村、企业或者星创天地等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指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土人才或致富带头人。
第七条 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在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
(四) 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具体条件是: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实现盈利。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初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
(四)科技特派员服务行政村不低于2个。
(五)原则上申报人员离退休年限3年之内的不纳入申报范畴。
第八条 州科技局每三年集中组织1次迪庆州科技特派员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三份,按属地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州科技局;州级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由服务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州科技局。
第九条 州科技局受理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认定名单经州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迪庆州科技特派员”并颁发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州级科技特派员、特派员所在单位、特派员服务单位必须签订科技特派员服务(合作)协议,并报州科技局备案。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单位需求及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但1年内原则上应有10天以上时间在派驻单位现场服务。
第十一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报告制和“一人一档”管理制,州级科技特派员每年12月底前向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形成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报告,统一报送州科技局。
第十二条 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的平时考核由服务所在地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各派出单位配合,州科技局根据特派员年度工作报告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期满考核在其任期第四季度进行,由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州科技局进行审核。州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考核结果向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期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时间、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期满考核采取自下而上基层考核与州级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自我总结。科技特派员派遣期满后,对照州级科技特派员的任务与职责,认真总结派遣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提出有关建议。
(二)服务对象评议。服务对象根据科技特派员在当地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州级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三)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考核。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服务的州级科技特派员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州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的意见报州科技局审定。
第十七条 州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认定: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群众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五)选派期间不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支持政策及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在乡村振兴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支持其参加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并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
(二)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相关支持。
(三)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组织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州级财政设立特派员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组织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项目以及科技特派员培训、交流活动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特派员工作补助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经费直接拨到派出单位,采用报账制方式支付,主要用于支付特派员到受援地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费和科技服务、科技培训等费用。
特派员的差旅费参照本人所在单位的行政区划公务差旅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高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的70%,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可适当调整;特派员原则上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州科技局取消其迪庆州科技特派员称号,并纳入失信名单,以后不再受理其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如有项目支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迪庆州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1日印发的《迪庆州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