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对政协迪庆州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68号提案的答复

朱先田委员: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旅游市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3年以来,随着旅游市场的复苏,特别是香格里拉动车开通之后,在抖音、小红书、携程等网络平台出现了大量“定制游”宣传广告,较为突出的“定制游”行为有“梅里雪山一日游”。由于此类车辆大部分为私人车主、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的非法营运车辆,加之我州通行路段山高坡陡,区域内低温雨雪天气频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此类情况后,组织各县、市大队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定制游”车辆,至今针对“定制游”行为共组织路检路查车辆8395辆次,立案处罚此类车辆57辆。但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定制游”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

一是存在一定的旅游市场需求,在各网络平台宣传的旅游路线产品及旅游攻略介绍中,“定制游”既让旅客能看到令人神往风景名胜,又节省了旅行费用及时间;二是在执法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游客是通过抖音等各类网络平台看到并预定的行程,少部分为客栈、酒店等线下组织旅客拼车出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只能对承担运输服务的车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进行查处,无权对网络平台、自媒体等擅自发布并经营旅游线路、客栈酒店等私自组织客源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合法合规的旅游线路产品缺失,旅游企业、旅行社等合法经营主体没有针对游客需求打造合法的游览线路产品。

为消除此类隐患,全力打造我州旅游金字招牌,维护我州良好旅游市场形象,我支队经过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建议:

一、旅游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旅游服务信息或在线下招徕游客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市场监管部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查处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市场主体;2、依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网信部门

对擅自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信息的自媒体账号,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四、网监部门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网监部门负责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旅游信息的账号主体,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账号主体是否取得旅游经营许可,并对未取得许可的主体依据旅游法进行处罚。

五、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旅客运输服务,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做到处罚一例、教育一片,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六、公路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

加强道路通行条件的巡查与养护,对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部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对“疲劳驾驶”即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计分。

七、宣传部门

要加大对合法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同时加大旅游安全提醒、提示宣传力度,倡导广大旅客不要选择不合规旅游产品,规避安全风险及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关注并及时回应各类平台上旅游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旅游市场整治官方信息,维护我州旅游市场良好形象。

八、旅游企业、旅行社

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针对旅游市场发展变化,及时打造出台适应需求的旅游线路产品并做好推介活动,合理布局线下“游客集散中心”及加大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力度,让游客能第一时间找到满意的旅游线路产品。同时,加强与合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作,选择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

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加快转型升级,尽快从传统班线客运模式转型到小型化、定制化、个性化、多样化服务的模式。

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只有各部门都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作制度机制、各执法部门都依法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才能逐步形成健康的、运营顺畅的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涉旅安全隐患,“世界的香格里拉”金字招牌才能永放光芒。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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