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
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议案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公园是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开创了全国第一个国家公园在实现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尝试,推进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实现了国家公园的依法治园、依法管理。但目前由于《条例》对国家公园建设理念认识与总体方案要求有差距,存在多头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因此,《条例》修改势在必行。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学习参照了《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等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迪庆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修订形成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十二易其稿,经反复调研,论证、听证,专家评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于2020年4月15日在迪庆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文本;
2、《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照表;
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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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以下简称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保护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达措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普达措国家公园,是指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三条 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加大财政支持投入。
第六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履行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相关职责。
经批准或者授权后,国家公园管理局在普达措国家公园范围内行使自然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权。
第七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行使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
同级和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湖泊、湿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管理,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协议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编制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两个功能区,即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扎诺核心保护区和碧塔海核心保护区。
一般控制区包括自然景观和自然植被分布区域、自然村落等承担普达措国家公园游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区域以及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区居民传统生产区域和普达措国家公园允许开展特许经营的区域。
两个功能区由国家公园管理局标明区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的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实施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实现合法流转,一般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征收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对两个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除巡护管理、科研检测和经特许批准的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开展低密度的生态体验活动,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
第十四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除了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特许经营及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应急抢险救灾及防灾避险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不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工矿建设等项目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清理整治。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科研科普基础设施,加强对雪山草甸、高原湖泊、地质遗迹、民族风情等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垃圾收集站(点),实行垃圾分类装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设置公共服务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牌应当使用规范的汉文、藏文和英文。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水系、湖泊、湿地;
(二)野生动物、植物;
(三)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
(四)民族民间文化;
(五)田园牧场;
(六)地质遗迹;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门票收入;
(四)特许经营费;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资金。
第二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管护机构,优先聘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为生态管护员,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动态管护机制。在一般控制区内引导原住居民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普达措国家公园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扶持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农牧民推广使用新型替代能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野外管护站(点)、生态廊道、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管护设施建设,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化国家公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协同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公园生态环境退化地段进行生态恢复。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湖泊、河流、土壤、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开展评估,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构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统计分析平台,加强对普达措公园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向河流、湖泊、湿地排放污染物;
(二)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
(三)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烧荒,毁林、毁草开垦;
(四)擅自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五)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六)野外违规用火;
(七)探矿、采矿、挖沙、采石、取土;
(八)破坏公共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
(十)破坏地质遗迹;
(十一)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因科研教学需要在公园内捕捉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
(四)拍摄影视作品和摄影作品
第二十九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第三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荒滩、耕地等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野生动物肇事伤害赔偿制度。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与管理实行管经分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特许经营权出让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鼓励特许经营者开展具有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特色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三十五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门票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听证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监督特许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和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向河流、湖泊、湿地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第三项规定,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烧荒,毁林、毁草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擅自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或者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探矿、采矿、挖沙、采石、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第八项规定,破坏公共设施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损毁文物古迹或者破坏地质遗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急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进行影视拍摄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拍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垃圾,乱仍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稿)》
条文对照表
原条例 |
条例修订稿 |
改动点 |
修改依据、理由 |
原条例名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 条例修订稿名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以下简称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保护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达措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 1.增加“(以下简称普达措国家公园)”。 2.删除“开发利用”。 3.增加“保护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 4.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5.将“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修改为“结合普达措国家公园实际”。 | 1.删除“开发利用”是依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第(五)条国家公园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 2.增加“保护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四)条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区域(包括碧塔海和属都湖景区)。其四至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划定,予以公告。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普达措国家公园,是指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 1.删除“香格里拉普达措”。 2.删除“以下简称简称公园”。 3.删除“开发利用”。 4. 删除“(包括碧塔海和属都湖景区)”。 5.将“其四至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划定,予以公告”修改为“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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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开发利用”是依据《总体方案》第(五)条。 |
第三条 在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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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普达措国家”。 | |
第四条 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
第四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 1.增加“普达措国家”。 2.删除“开发利用”。 3.增加“应当”。 4.将“保护优先”修改为“严格保护”。 5.增加“社会参与”这一原则。 6.将“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修改为“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 1.将“保护优先”这一原则修改为“严格保护”, 将“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修改为“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是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基本原则。 2.增加“社会参与”这一原则是依据《总体方案》第(二)条国家主导,共同参与原则,以及《总体方案》第(十九)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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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五条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加大财政支持投入。 | 1.将“迪庆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2.增加“建立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 3.增加“财政支持”。 4.删除“加强基础设施架设”。 | 由于机构改革,尚不确定国家公园的管理主体,所以将“迪庆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公园公共设施的管理; (四)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五)负责公园内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公园内的安全管理; (七)协调公园社区事务并做好服务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 第六条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履行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相关职责。 经批准或者授权后,国家公园管理局在普达措国家公园范围内行使自然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权。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 2.将“实施”修改为“实行”。 3.将主要职责修改为“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相关职责。 4.增加“经批准或者授权后,国家公园管理局在普达措国家公园范围内行使自然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权”。
| 1.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公园实行统一管理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八)条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2.修改主要职责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八)条国家公园设立后整合组建统一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负责协调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牧、交通运输、旅游、工商、文化、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公园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行使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 同级和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
| 1.增加“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行使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 2.将本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同级和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 3.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将“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将“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将“水利”修改为“水务”,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4.将“做好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修改为“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 5.删除“公园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 1.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国家公园的保护工作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十)条构建协同管理机制。 2.将本条第二款中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同级和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因为机构改革,尚不确定国家公园的管理主体。 3.将各职能部门名称及排序做调整是因为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名称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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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湖泊、湿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管理,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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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八条。 | 依据《指导意见》第(二)条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以及第(十三)条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 |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删除第八条。 |
删除第八条。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编制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增加“公布”和“接受社会监督”。 3.增加“普达措国家”。 | 增加“接受社会监督”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和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 |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将公园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即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一)严格保护区包括碧塔海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尼汝一带核心资源区域至南宝古冰川遗迹等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区域; (二)生态保育区包括属都岗下游、吉利古至岔河一带、碧塔海至那豁波之间的区域; (三)游憩展示区包括属都湖、地基塘、岔河、碧塔海自然保护区成果展示廊等承担公园游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区域; (四)传统利用区包括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区域和公园开展多种经营的区域。 四个功能区由公园管理机构标明区界,设立界桩,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两个功能区,即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扎诺核心保护区和碧塔海核心保护区。 一般控制区包括自然景观和自然植被分布区域、自然村落等承担普达措国家公园游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区域以及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区居民传统生产区域和普达措国家公园允许开展特许经营的区域。 两个功能区由国家公园管理局标明区界,设立界桩并向社会公告。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将公园划分为四个功能区”表述为“普达措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两个功能区”。 2.将“四个功能区”修改为“”两个功能区。 3.删除“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 4.增加“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5.将核心保护区范围调整为“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扎诺核心保护区和碧塔海核心保护区”。 6.将一般控制区范围调整为“包括自然景观和自然植被分布区域、自然村落等承担普达措国家公园游憩、展示、教育功能的区域以及洛茸村、尼汝村等社区居民传统生产区域和普达措国家公园允许开展特许经营的区域”。 | 1.第一款的修改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五)条以及《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实施差别化保护管理方式。 2.第二、三款的修改依据是《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第三章管控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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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园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的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并与周围的自然景观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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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增加“普达措国家”。 | |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林木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为了实施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实现合法流转,一般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征收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增加“为了”。 3.将“需要征收公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林木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实现合法流转,一般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征收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
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八)条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当实现合法流转,一般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征收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这一内容是依据《总体方案》第(十五)条实施差别化保护管理方式。 |
第十三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对两个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除巡护管理、科研检测和经特许批准的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开展低密度的生态体验活动,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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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三条 |
增加第十三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五)条实施差别化保护管理方式。 | |
第十四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除了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特许经营及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应急抢险救灾及防灾避险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不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工矿建设等项目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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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四条。 |
增加第十四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四)条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 | |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内建立科普馆,加强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科研科普基础设施,加强对雪山草甸、高原湖泊、地质遗迹、民族风情等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 1.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五条。 2.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3.将“在公园内建立科普馆”修改为“建设科研科普基础设施”。 4.增加“对雪山草甸、高原湖泊、地质遗迹、民族风情等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 5.删除“科学知识的”。 |
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八)条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
第十四条 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
删除第十四条 |
删除第十四条 | 删除第十四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五)条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严格规划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站(点),实行垃圾分类装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垃圾收集站(点),实行垃圾分类装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
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服务和安全警示等标牌,并使用规范的汉文、藏文和英文。
| 第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设置公共服务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牌应当使用规范的汉文、藏文和英文。
| 1.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删除“并”字。 3.增加“标牌应当”。 | |
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 |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
将“开发”修改为“利用”。 | |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水系、湖泊、湿地; (二)野生动物、植物; (三)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 (四)民族民间文化;(五)田园牧场; (六)地质遗迹。
| 第十八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水系、湖泊、湿地; (二)野生动物、植物; (三)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 (四)民族民间文化; (五)田园牧场; (六)地质遗迹;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
| 1. 增加“国家”。 2. 增加第七项。 | 增加第七项是为了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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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公园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园的保护管理和扶持公园内的社区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门票收入; (四)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捐赠。 |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门票收入; (四)特许经营费;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资金。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 将“设立公园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园的保护管理和扶持公园内的社区发展”修改为“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3.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修改为“特许经营费”。 4.增加“其他合法资金”。
| 1.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修改为“特许经营费”是依据《总体规划》第四章建立特许经营制度中的特许经营资金管理体制,被特许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费。 2.增加第六项兜底条款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二)条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 |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公园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 第二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管护机构,优先聘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为生态管护员,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动态管护机制。在一般控制区内引导原住居民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普达措国家公园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 1.将“自治州人民政府”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修改为“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管护机构,优先聘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为生态管护员,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动态管护机制。在一般控制区内引导原住居民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
第二十条修改依据是《指导意见》第(十八)条探索全民共享机制。 |
第二十条 公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扶持公园内的农牧民推广使用新型替代能源,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公园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农牧民保护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扶持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农牧民推广使用新型替代能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 1.增加“普达措国家”。 2. 删除第一款中的“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3.将第二款修改为“公民应当积极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 | 1. 删除第一款中的“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的理由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2.将第二款修改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的原住居民应当积极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的理由是原条文不具备可操作性。 |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管护站(点)建设,建立巡护制度,预防和制止破坏公园资源以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野外管护站(点)、生态廊道、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管护设施建设,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化国家公园。 | 1.将“公园管护站”修改为“野外管护站”。 2.增加“加强生态廊道、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管护设施建设,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化国家公园”。 3.删除“预防和制止破坏公园资源以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的修改依据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公园生态环境恶化地段进行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协同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公园生态环境退化地段进行生态恢复。
| 1.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将“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3.将“恶化地段进行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修改为“退化地段进行生态恢复”。 |
修改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条构建协同管理机制。 |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园内湖泊、河流的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湖泊、河流、土壤、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开展评估,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1.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2.将“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湖泊、河流的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修改为“应当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湖泊、河流、土壤、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开展评估,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将监测范围扩大,增加“开展评估工作”内容的依据是《指导意见》第(十九)建立监测体系以及第(二十)条加强评估考核。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构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统计分析平台,加强对普达措公园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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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十五条。 | 增加第二十五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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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十六条。 | 增加第二十六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 |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拍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 |
删除第二十四条 |
删除第二十四条 | |
第二十五条 因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维护确需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居民生产生活自用确需少量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经批准在公园内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地点作业,并按规定做好植被恢复的相关工作。 |
删除第二十五条。 |
删除第二十五条。 |
删除第二十五条的依据是《指导意见》第(二)条坚持严格保护原则,以及《总体方案》第(十四)条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 |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流、湖泊、湿地超标排放污水; (二)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 (三)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六)违规野外用火; (七)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 (八)破坏公共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 (十)破坏地质遗迹; (十一)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 | 第二十七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向河流、湖泊、湿地排放污染物; (二)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 (三)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烧荒,毁林、毁草开垦; (四)擅自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五)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六)野外违规用火; (七)探矿、采矿、挖沙、采石、取土; (八)破坏公共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 (十)破坏地质遗迹; (十一)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1.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 2.增加“普达措国家”,“一般控制区内”,将“行为”修改为“活动”。 3.第(一)项删除“超标”,将“污水”修改为“污染物”。 4.第(三)项增加“烧荒”、“毁草”。 5.第(四)项增加“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6.第(六)项修改为“野外违规用火”。 7.第(七)项删除“经营性”,增加“探矿、采矿”。 8.增加第(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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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增加“烧荒”以及第(七)项删除“经营性”,增加“采矿”的依据是《指导意见》第(二)条坚持严格保护原则,以及《总体方案》第(十四)条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因科研教学需要在公园内捕捉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 | 第二十八条 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因科研教学需要在公园内捕捉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 (四)拍摄影视作品和摄影。
| 1.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 2. 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3.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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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园严格保护区内除碧塔海成果展示廊外,禁止进行各种建设,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 |
将第二十八条内容并入第十一条。 |
将第二十八条内容并入第十一条。 |
将第二十八条内容并入第十一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园游憩展示区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 将“公园游憩展示区内”修改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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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荒滩、耕地等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野生动物肇事伤害赔偿制度。 |
增加第三十条。 | 增加第三十条的依据是《总体方案》第(十八)条。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 ||
第三十条 公园内的经营与管理,实行经管分离、特许经营的原则。 | 第三十一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与管理实行管经分离。
| 1.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 2..将“公园内的经营与管理,实行经管分离、特许经营的原则”修改为“普达措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与管理实行管经分离”。
| 修改依据是《总体规划》第四章根据普达措国家公园功能区划及保护管理目标,特许经营范围仅限于一般控制区内的特定空间,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巡护、监测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应当遵循“政府授权,经管分离”的原则。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特许经营权出让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增加第三十二条。 |
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依据是《总体规划》第四章中的特许经营组织方式。 | |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具有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特色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鼓励特许经营者开展具有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特色的活动。
| 1.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 2.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特许经营者”。 3.将第二款修改为“鼓励特许经营者开展具有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特色的活动”。 | 修改依据是《总体规划》第四章根据普达措国家公园功能区划及保护管理目标,特许经营范围仅限于一般控制区内的特定空间,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巡护、监测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并且,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
第三十二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费。 |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特许经营费。 | 1.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 2.内容修改为“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特许经营费”。 | 修改依据是《总体规划》第四章被特许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可以包括特许经营出让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
第三十三条 公园门票价格应当按规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五条 普达措国家公园门票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听证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 2.增加“普达措国家”。 3.将“按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 4.增加“听证并”。 | |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园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和经营活动的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监督特许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和经营活动的管理。
| 1.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2.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3.将“组织经营单位”修改为“监督特许经营者”。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进行建设的,限期恢复原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等造成污染和损坏的,限期排除污染,恢复原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拍摄,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地点挖砂、采石、取土的,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八、十一项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进入的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未缴纳款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向河流、湖泊、湿地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第三项规定,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烧荒,毁林、毁草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擅自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或者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探矿、采矿、挖沙、采石、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第八项规定,破坏公共设施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损毁文物古迹或者破坏地质遗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拍摄影视作品和摄影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拍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垃圾,乱仍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 2.将“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 3.删除原条例第一项。 4.删除原条例第二项。 5.删除原条例第八项。 6.删除原条例第十一项。 7.其他项除排序调整外,处罚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 1.本条第一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2.本条第二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是十五条。 3.本条第三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七十六条。 4.本条第四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四十四条。 5.本条第五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6.本条第六项的处罚依据是《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7.本条第七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8.本条第九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第四十五条。 9.本条第十项的处罚借鉴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10.本条第十一项的处罚依据是《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1.本条第十二项的处罚依据是《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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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至六项规定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删除第三十七条 |
删除第三十七条 | 删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位法已经规定,不再另行设置该条款。 |
第三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 2.将“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删除“在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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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附件3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起草说明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践行“生态立州、文化兴州、产业强州、和谐安州”的发展战略,保护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文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迪庆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修订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腹地。目前规划面积为602.1平方公里。涉及建塘、洛吉2个乡镇,23个村民小组,3794人。公园以高山湖泊、雪山草甸、原始森林、地质遗迹、民族风情、宗教文化为主,融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多样性、文化多样性为一体,以其独特性、珍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模仿性著称,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和展示价值。通过开展旅游反哺和生态体验活动,总计反哺资金1.5亿,实现经济收入近24亿。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开创了全国第一个国家公园在实现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尝试,推进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实现了国家公园的依法治园、依法管理。但也暴露出原《条例》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一是保护对象发生了变化。《条例》主要依托哈巴雪山、碧塔海和属都湖等地进行保护,而从实际现状来看,还有部分区域包括扎诺核心保护区,如尼汝朴郎牛场、扎诺、毕龙岗、麦良牧场、说公牛场和干羊场等没有纳入保护对象,如不将这些区域纳入保护,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的目的很难达到。因此,从长远的保护出发,需要按照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进一步扩大保护对象。二是普达措国家公园需要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补充和完善。普达措国家公园被冠名为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区、碧塔海国际重要湿地、碧塔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总体来讲,这些法律法规对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加之,全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逐步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纷纷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出台,更需要一部完善的单行条例来进行刚性补充和完善。三是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不少问题。生态管护、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保护和发展矛盾突出;执法部门多而不集中,管理体制不顺;社会参与单一;服务监管缺失。《条例》重点突出的是保护,而对创新建设发展机制涉及较少。如果不充分考虑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让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对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势必造成致命的影响。由于《条例》对这些关键性问题缺乏规定和明确,使普达措国家公园发展受到了诸多制约。
鉴于以上原因和《条例》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国家公园建设理念认识与总体方案要求有差距,存在多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以及监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修订《条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迪政办〔2020〕15号)的通知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列入2020年迪庆州人民政府单行条例立法项目。2019年,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工作,及时成立了起草小组,与第三方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购买服务,责成专职律师起草。结合原《条例》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及时启动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和第二稿。专题调研普达措国家公园涉及社区和经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稿的修改。通过考证国家公园与其它自然保护地体系关系,参阅国外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法案、国内福建《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等形成第四稿。
为科学合理、高质量地制定《条例(修订草案)》,州人民政府指定州司法局不定期了解香格里拉普达措管理局起草情况并帮助指导。2019年5月,州司法局及时成立《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机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立法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举全局之力,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有序推进《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2020年2月下旬,州司法局下达审查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倒计时对立法工作做了相关要求。2020年3月上旬,州司法局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第三方润泽律师事务所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稿修改。2020年3月起,起草小组和审查部门通过《迪庆日报》、迪庆日报传媒微信圈、政务公开网、公文交换网和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广纳民意、广征民情,在三县(市)人民政府及州县级各部、委、办、局、各乡镇完成《条例(修订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工作,共征求到意见27条,根据征求意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稿。2020年3月上旬,起草小组通过征求省林草厅国家公园管理局修改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会,修改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第七稿和第八稿。2020年3月13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听证,共征求到立法意见建议7条、文本修改意见17条。发布听证会3号公告后修改形成第九稿。2020年3月中旬,州司法局对《条例(修订草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二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第三方润泽律师事务所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第十稿修改。2020年3月下旬,省司法厅立法处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根据意见反馈,州司法局和第三方润泽律师事务所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稿修改。2020年4月中旬,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起草和审查部门进行了第十二稿修改。
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相关委室提前介入,高标准、严要求地高位推进立法工作。及时与省人大民宗工委沟通联系,对修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州《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步伐,也找出了存在的不足。
为确保《条例(修订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州人大、州司法局和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以及第三方润泽律师事务所紧密联系,倒计时安排工作。一是按照立法调研要求对普达措国家公园专题调研,掌握对保护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多次召开修改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三是面向社会、面向州县各部门和州级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广泛征求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四是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把握住事物发展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使《条例(修订草案)》更具有操作性。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是章条款式,共六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和保护管理的机构及职责内容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八条,主要规定了公园的各项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公园内的保护对象、公园的保护专项资金、公园内禁止行为以及其他保护内容等;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经营与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公园门票内容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两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生效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四、《条例(修订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新增条文七条
1、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第八条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公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湖泊、湿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管理,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协议管理。”
2、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增加《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为:“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对两个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除巡护管理、科研检测和经特许批准的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开展低密度的生态体验活动,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除了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特许经营及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应急抢险救灾及防灾避险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3、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监管机制”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构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统计分析平台,加强对普达措公园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社会监督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4、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第三十条:“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荒滩、耕地等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野生动物肇事伤害赔偿制度。”
5、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许经营权出让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二)删除条文五条
1、鉴于表彰奖励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加之,目前没有实行奖励和表彰,故删除原《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规定:“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故删除原《条例》第十四条:“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
3、结合实际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拍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
4、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公园内的道路、设施维护确需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居民生产生活自用确需少量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经批准在公园内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地点作业,并按规定做好植被恢复的相关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位法已经规定,不再另行设置该条款。故删除原《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变动较大的部分条款
1、鉴于原《条例》已成立“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的主要职责修改为“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经批准或者授权后,国家公园管理局在普达措国家公园范围内行使自然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权。”
2.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整合组建统一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负责协调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普达措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名称和部分职能合并的情况,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做了名称的更改。
3、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四个功能区”修改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两个功能区”,并对功能区的分块功能作了规定。
4、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探索全民共享机制”,《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制度,设置管护机构,优先聘用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为生态管护员,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动态管护机制。在一般控制区内引导原住居民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普达措国家公园和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5、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野外管护站(点)、生态廊道、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管护设施建设,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化国家公园。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十项禁止性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普达措国家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向河流、湖泊、湿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烧荒,毁林、毁草开垦;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野外违规用火;探矿、采矿、挖沙、采石、取土;破坏公共设施;损毁文物古迹;破坏地质遗迹;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及对照表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