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州属企业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迪庆州
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迪财资〔2024〕27 号
各州属企业:
《迪庆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迪庆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财政局2024年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云国资分配〔2019〕210号),结合州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企业,是指由迪庆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州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州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执行。
第四条 州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州属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每年度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需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工资水平的调整,编制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预算范围内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总额,逐步实现州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州属国有企业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时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益又讲公平。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州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州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差异化调控州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州属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州国资委制定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对州属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进行调控,并对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州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收入分配相关规定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并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州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对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职工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分类确定,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第九条 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建立了与市场对标的业绩考核体系、收入分配秩序规范的其它类别企业,经州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人工成本效率水平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体现政府战略意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结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专项任务是指州人民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下达专项任务指标、企业需相应投入较多人、财、物资源完成却无法在短期内取得经济效益的公益性、政策性、战略性及前瞻性的非市场化项目。
第十二条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收入分配现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州属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经州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州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管理的企业,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起止时间应当与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一致),周期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周期内工资总额挂钩联动指标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州属企业以州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预算情况,结合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州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州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高、人工成本效率越低,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越小。同时,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调控水平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七条 州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国同行业人工成本效率相比,上年州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越低,人工成本效率越高,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应越小。
第十八条 剔除受政策调整、承担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州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应适当下调。
第十九条 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州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
第二十条 州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其中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到达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经州国资委同意,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30%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州属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可按照20%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内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州属企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州属企业以上年度州国资委清算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州国资委。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州属企业,周期第一年还应报送本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二十五条 州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州属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核准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省、州及本办法规定的,州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州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州属企业应当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监测和管理。州国资委对州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执行跟踪监测、动态监控。
第二十七条 州属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州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逾期未报,视作不再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州属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州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中,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州属企业,周期前二年均按年度清算要求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周期结束后报送周期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州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对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作出评价意见。
州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州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州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政策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所属子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条 州属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州属企业应当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工资总额向生产一线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紧缺急需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三十二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州属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州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州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保、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州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州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虚增经营业绩套取工资总额,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州国资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州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八条 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信息公开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上(无官方网站的在州财政局网站)向社会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迪庆州州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云国资分配〔2019〕210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云国资考分〔2023〕94号),结合州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和基数
(一)管理范围
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范围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集团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和其他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等。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二)预算基数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州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1.超提超发、计提未发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即当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清算工资总额为基数;当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工资决定机制清算的工资总额时,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2.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对划出(入)单位,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相应核减(增)。
3.州属企业存在确需对工资总额基数调整的其他特殊事项,由企业申报、经州国资委认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企业工资总额可实行结构化管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其中,保障性工资总额权重商业类企业不超过45%,公益类企业不超过60%,除企业发生重大改革重组或功能分类发生改变外,权重一旦确定三年内保持不变。工资总额实行结构化管理的,工资总额基数相应确定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性工资总额基数。
5.商业类州属企业(公益类州属企业)中,如部分子企业功能清晰、能够清楚划分出公益板块(商业板块),州属企业可探索分板块进行工资总额管理,分板块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州国资委对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类型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进行管理。
6.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并实行任期激励的企业,实施过程中,对激励对象明确且按相关制度规定需延期兑现任期激励收入的,可按年度预算预提,专户核算管理,并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依据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全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全州CPI)、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水平挂钩(政府职能部门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以下分别简称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幅。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按照不超过全州CPI与指导线下线孰高值确定。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但低于其2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按照不超过全州CPI与指导线下线平均值确定。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2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按照不超过全州CPI与指导线下线孰低值确定。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州属企业效益性工资总额预算以州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度效益性工资总额为基数,依企业效益决定增长范围、以效率调节增长幅度,遵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与企业经济效益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挂钩,结合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1.效益性工资总额确定
商业类企业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降)幅≤利润总额增(降)幅×60%+核心竞争力指标增(降)×40%
公益类企业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降)幅≤利润总额增(降)幅×40%+核心竞争力指标增(降)×60%
对主业承担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备建设政策性任务的企业,经州国资委同意,利润总额可调整为息税折扣摊销前利润。核心竞争能力指标包括经济增加值率、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现金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强度、核心产品产量、重点工作完成率等主要反映企业保值增值、市场竞争能力、重点工作完成质量的指标,州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选择其一最终确定。
2.效益性工资总额调整
企业当年效益增长,效益性工资总额可以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公益类企业可选择人事费用率)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当年效益性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指标增幅的70%。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及以上的,效益性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指导线中线安排。
企业当年效益下降,效益性工资总额应当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公益类企业可选择人事费用率)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效益性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但降幅应不低于效益指标降幅的10%。
3.经济效益指标修正
当利润总额同比增长时,利润总额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较小导致增幅异常时,州国资委根据利润总额基数的规模,对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幅度进行适当修正。基数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修正系数为1;基数在600—1000万元的(含600万元),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修正系数为0.95;基数在300—600万元的(含300万元),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修正系数为0.9;基数在0—300万元的,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修正系数为0.85;基数为负数时,利润总额增长幅度修正系数为0.5。
当企业利润总额由亏转盈或由盈转亏、非正常经营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减幅度由州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合理确定。
(三)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特殊条款
1.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降)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降)幅度原则上在20%以内。
2.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下降的,总部工资水平应当率先下降,企业工资总额下降的,应当保障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少降。
3.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类企业(含商业类企业中的公益子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4.剔除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对于经济效益连续下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且工资总额上年已下降20%的,在企业具备支付能力条件下,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少下降或不下降确定。
5.剔除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较上年下降,但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仍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公益类企业可选择人事费用率)其一达到全国同行业良好水平及以上时,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或者不降。
6.当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较大,工资总额增长确需超过指导线上线的,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量以不超过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量为前提。
7.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经州国资委同意,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当年效益性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幅不超过指导线下线。
(四)工资总额周期管理
企业可采取“虚拟储备法”或“周期总包法”确定周期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在三年内统筹安排。
1.虚拟储备法。周期内州属企业每年进行工资总额预算与决算管理,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小于按工资决定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时,州国资委采用虚拟记账方式登记差额部分建立工资总额储备金,周期内企业自主调剂使用,用于工资“以丰补歉”。原则上,工资总额储备金累计额度不超过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的40%,企业动用的储备金纳入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2.周期总包法。企业原单一会计年度口径转换为周期三年口径计算,各项计算规则和方法保持不变,各项指标和数据确定口径与按单一会计年度管理一致。
(1)周期基数确定
周期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周期开始前一年清算的工资总额×3或周期开始前三年清算确认的工资总额之和
周期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周期开始前一年经济效益指标值×3或周期开始前三年清算确认的经济效益之和
周期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平均工资基准值与周期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确定口径保持一致,即选择上一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
(2)周期预算完成值确定
周期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周期内每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之和
周期劳动生产率完成值=周期内各年度劳动生产总值之和/周期内各年度平均从业人员之和
周期人工成本利润率完成值=周期内各年度利润总额之和/周期内各年度人工成本总额之和×100%
周期人事费用率完成值=周期内各年度人工成本总额之和/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之和×100%
周期职工平均工资=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之和/周期内各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之和
周期CPI=周期内各年度CPI算术平均值
周期工资指导线下线=周期内各年度指导线下线算术平均值
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周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3.周期管理程序。拟实施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企业,周期第一年提出申请,工资总额周期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州国资委审核,州国资委按照年度结算、超发提醒、周期清算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工资总额周期管理。
4.周期超发工资总额处理。周期内州属企业应密切监控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严防周期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经清算评价认定超发工资总额的周期预算管理企业,取消周期预算资格,并按超发比例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周期最后一年的绩效年薪。
三、增人增资管理
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州属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
(一)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人员数量不包括集团内部调整至新设企业或机构的现有人员,新增工资总额应参照企业现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薪酬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加的工资总额。
(二)新设企业或机构核定增人增资期限自取得营业执照当月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长期未开展经营,经州国资委同意,期限可自经营当月起计算。
(三)新设企业或机构在实行增人增资政策期间,已实现一定营收、盈利的,集团公司在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编制企业整体工资总额时,应在核算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中合理剔除新设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效益,按同口径计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
(四)存量企业或机构停工停产超3个月(含3个月)、放假待岗职工人数占比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80%及以上的,恢复经营后发生的增人增资,可以参照新设企业或机构,报州国资委审核后合理增加工资总额。
四、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清单
企业存在以下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情况,一事一报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独说明,经州国资委审核认定后予以支持。
(一)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增人增资。州属企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稳就业的有关要求,积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经州国资委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离退休减员等情况,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连同工资总额翘尾部分作为次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其中,翘尾工资总额由州国资委参考高校毕业生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企业现有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二)鼓励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技术进步奖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相关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企业中符合有关条件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及团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特殊人才(包括现有的和新引进的)可对标市场价位采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策略,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激励需要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正常工资总额5%设立“高层次人才薪酬包”,自主在工资总额管理中设立专门项目,根据有关人才变动情况据实核增核减,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其中,5%计算基数指单个独立法人企业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属子企业,也不得以整个集团工资总额为基数。
当企业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适用条件、有关高层次人才不再适用该项政策时,州国资委根据现有人才数量及薪酬水平,合理确定其工资总额并计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按照政策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重大科技和管理创新等特殊事项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五、指标计算说明
(一)全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总值/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1.劳动生产总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指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含劳务派遣费用)。主要包括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2)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油气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3)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生产税主要包括:本年应交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等,可参照“应交税费总额”减“应交企业所得税”口径。扣除的生产补贴主要有:储备粮油价差款、预算弥补亏损及补贴和企业的出口退税。
(4)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政府补助,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州国资委参考“劳动生产总值=营业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政府补贴+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总额+计提的资产折旧额-应交所得税”进行合理性审核。
2.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平均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以及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二)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100%
(三)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
(四)以上数据均取值于州属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以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数据为准。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事费用率参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全国同行业数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六、其它
本细则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