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以下是对其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发生深刻变化,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传统的单一调解方式难以满足需求,需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意义: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五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案件,赴省和进京上访数量下降。
二、核心内容
人民调解:是“三调联动”的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等常见多发的纠纷,以及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领域的纠纷。其优势在于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的线索和隐患苗头,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行政调解:是“三调联动”的关键。主要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权威性和专业性,能运用行政手段和专业知识解决纠纷。
司法调解:是“三调联动”的保障与后盾。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能为调解协议提供司法保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加强诉前引导,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委派调解、联合调解以及自行主持调解的形式进行诉前调解。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3.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工作衔接,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可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移送调解的衔接方式,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辖区内行政单位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对于依法依规并且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
(三)建立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行政诉讼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提出的实质性化解意见,应当积极配合,履行职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及时回复,主动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三调联动”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工作制度。建立“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适时召开研究有关“三调联动”工作重大事项,梳理“三调联动”工作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调解组织要准确统计调解相关工作数据,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统计制度,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调解组织沟通联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借助于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1名联络员,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四)注重培训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调解工作。要广泛宣传“三调联动”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提升广大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