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迪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发【2017】 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不含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分级诊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州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根据进度划拨,同时按照规定购买商业保险服务。
第八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一致。
第九条 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
(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支付报销;
(二)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0%;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
(四)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五)6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和审核结算办法按照《迪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