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规【2002】 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迪庆藏族自治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云南省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263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保证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州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医保中心负责。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公务员)工资总额的4%。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月统一核拨至同级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年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后的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九条 医疗补助标准。所筹资金按职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划入个人账户,1%作医疗补助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规定的,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住院含紧急抢救和门诊急诊留观、经批准的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在一个年度内患大、重、特病发生的住院费,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补助90%。
(三)生命终末住院发生的属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够支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驻本州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其资金来源渠道筹措,按月缴到统筹地区医保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