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滕某与某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某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 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某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之后,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之后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某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某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某提供在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某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滕某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某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城际公司退还滕某预付辅导费5000元。
释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