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索引号
MB0P54837X/201800014
发布机构
州外办
文  号
无
日期
2018-06-22
【政策文件】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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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 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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