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林业和草原局)
索引号
015284966G/202100187
发布机构
州林草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1-11-1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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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 16号)附件3第61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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