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房金〔2026〕17号
为进一步完善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拓展线上业务,提升服务效能与服务质量,为全州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现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71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迪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办理场所、渠道
第一条 香格里拉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德钦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维西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维西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网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云南省政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二章 提取办理流程
第二条 柜面办理:申请人持提取要件资料原件到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办理转账办结。
第三条 线上办理:
(一)部分提取:申请人线上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交提取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转账办结。
(二)销户提取:由职工所属单位专管员线上录入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原件并做好相应标识,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申请人线上核对相关信息、提交提取申请并确认,转账办结。
第三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四条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提取支持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六)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的;
(十)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托管后的。
第五章 提取条件、资料、额度、方式、频次及间隔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款凭证;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以房屋备案登记表载明金额为准),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七条 购买再次交易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自住住房,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以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本人承诺书。
(3)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再次交易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以契税计税载明金额核定);购房价格明显高于本行政区域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屋均价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复核。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再次交易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八条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拆迁安置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金额为准),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拆迁安置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保障性自住住房,所购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所购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以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所载明金额为准),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条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拍卖自住住房,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2)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拍卖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以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购房发票所载明金额为准),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拍卖住房,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一条 建造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情形且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在建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材料核发之日起计算;
(2)住房已建成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付款凭证、建房报建材料【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①住房在建的:提供所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等);②住房已建成的:提供已竣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合法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合法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自建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建住房总价款(以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载明造价为依据,自建房价格明显高于本行政区域建房造价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复核)。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自建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旧房翻建许可批准证明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所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等)、施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合法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合法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翻建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翻建住房总价款(以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载明造价为依据,自建房价格明显高于本行政区域建房造价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复核)。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翻建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可提取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柜面办理(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大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合法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合法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合法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线上办理(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四)提取额度:同一套大修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总额(含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大修住房总价款(以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载明造价为依据,大修房价格明显高于本行政区域建房造价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复核)。且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大修住房,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在商业银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自住住房类购房贷款的,可自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同一笔住房贷款首次提取必须完整提供以下资料,二次及以上提取则不再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单(受理业务前12期)、个人征信报告(30天内)、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其中,贷款资金用途的原始资料具体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表、购房付
款凭证。
(2)购买再次交易(二手)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购房
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以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本人承诺书。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
购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4)购买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5)购买拍卖住房: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
购房付款凭证或完税发票(发票未载明交易金额的,须另行提供交易纳税申报表)。
(6)自建自住住房: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照片、
付款凭证、建房报建材料【按属地政府建房审批要件提供相应资料。如:在建自住住房:提供所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等);已建成自住住房:提供已竣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7)翻建自住住房:所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宗地图、规划放线图等)、施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8)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合法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施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必要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现场复核);
2.借款人为配偶的,须提供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每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前12期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同一套自住住房贷、取总金额不超过总房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笔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每年可各自提取一次,须在同一自然月内同时办理。未在同一自然月内同时办理,或当期未申请提取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提取额度仅按提取申请日前12个月的实际还款额核定,逾期未提取部分不予补提、不结转、不累计至下一提取周期。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五条 提前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提取条件:
1.借款人正常按期连续还款已满12期后;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无贷款逾期结欠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结清。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借款人通过线上渠道,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提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不含逾期本息及罚息),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采取公积金内部支付方式,并结清本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
(六)提取频次:一次。
第十六条 按月冲还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条件:
1.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采用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方式;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2.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3.申请按月冲还贷业务时,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无贷款逾期本息结欠情况;
4.该笔贷款为本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曾撤销过按月冲还贷签约。
(二)可提取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按月冲还贷额度不足时,方可使用共同借款人账户额度予以抵扣。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迪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迪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协议自签订后生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共同申请,也可由借款人单方申请。
共同申请的,签约顺序为:首先由主借款人签约,其次由共同借款人签约。
(四)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扣收方式
1.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扣收方式如下: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次扣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均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2.公积金贷款担保为保证人的,扣收方式如下:
(1)单方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2)共同申请办理的,扣收顺序为:首先扣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其次扣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上月缴存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未按月缴存的,管理中心从借款人贷款时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按月冲还贷业务: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3.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并生效;
4.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业务;
5.冲还贷协议签订后,该笔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上;
6.其他特殊情形。
(六)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应还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且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保留1元)。
(七)提取方式:内部支付。
(八)提取频次:每月一次。
(九)提取间隔:按月抵扣。与上一次不同类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自上次提取办结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个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
(二)可提取人:租房自住的职工及其配偶。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1)申请人线上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
(2)申请人线上录入相关信息,签署租房提取承诺书,并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书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异地工作租房的,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多子女家庭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等。
2.柜面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工作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登记记录证明;异地工作租房的,另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提取承诺书。多子女家庭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材料等。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按照市场行情报管理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执行,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保留1元)。多子女家庭按照国家及相关政策认定执行,其中二孩家庭提取额度上调20%,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上调30%。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无房职工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提取。当期未申请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取额度不结转、不累计至下一周期或下一年度。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不同类型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同一类型提取的,按对应周期执行。
第十八条 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须按规定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缴存至办理提取业务时的上一自然月,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条件,并已取得相关审批及备案资料的。提取时限自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开具之日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签订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自然月;
(二)可提取人:拥有符合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加装电梯等条件的合法住房产权的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婚姻关系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身承诺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既有住宅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既有住宅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加装电梯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施工现场照片、付款凭证。
2.合法权利人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合法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款额(以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各账户保留1元)。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同一套老旧小区住房改造,合法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各自提取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十九条 离休、退休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离休、退休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离(退)休相关资料;
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满六个月;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本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内未再就业的(一)提取条件: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满六个月未再就业;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已满六个月;
3.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工作调出本州行政区域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实时拍摄照片,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调动文件、接收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已经出境定居;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已经出境定居的职工。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2.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及Ⅰ类银行账户;
3. 能够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材料:
(1)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提供遗嘱、遗赠协议及公证书;
(2)无遗嘱、无遗赠协议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承诺书;
4. 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另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5. 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托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继承授权委托书或承诺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Ⅰ类银行账户。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停缴状态满六个月。
(二)可提取人: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Ⅰ类银行账户;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被开除的,提供开除文件等相关材料;
3.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业务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须经以下任一方式确认其真实性:一是由有权机关加盖印章确认;二是由律师提供本人律师执业证,并对委托书真实性予以见证。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提前退休人员回乡或到低海拔地区改善居住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依据本州政策《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通知》(迪人〔2010〕70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可提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线上办理:
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录入相关信息、签署资金使用承诺书,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及提前退休文件,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2.柜面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提前退休文件、资金使用承诺书;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具体金额由职工在额度内自主确定。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提取频次:一次。
(七)提取间隔:与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自然月。
第二十七条 托管后的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心托管户内;
2. 职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未解除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二)可提取人:个人账户转入中心托管账户人员。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均须提供原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I类银行账户、销户提取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2.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账户,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中心统一模板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支付。
(六)转账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六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授权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租赁住房或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结论等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凭证、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个人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利用虚假自住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的;
(十三)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合同后30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四)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记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台账,依规实施信用约束管理。
(二)责令违规提取职工限期全额退还所提资金,并按以下标准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仅可办理销户提取除外):
1.按期退还:职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限制其1至3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限制期自全额退款之日起计算。
2.逾期退还:职工超过30日未退还,但在后续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限制其4至5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限制期自全额退款之日起计算。
3.拒不退还: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且经催告后仍未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无限期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
(三)通报与移送:职工存在本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规定情形的,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报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协助或参与提供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资料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其签约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资格,相关情况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公布,并通报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伪造房屋交易相关证件、合同、发票,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条件的,经查实后,在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六)受委托代办个人、缴存单位协助或参与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查实后,将相关信息报送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并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八)公积金中心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公积金中心采取批评教育、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警示。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主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行为的调查取证及违规资金追回工作。
第七章 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查询渠道与内容
单位及缴存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线下渠道: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服务窗口;
(二)线上渠道:州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我的公积金模块。
查询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缴存明细、提取明细、贷款明细及相关政策规定等。
第三十三条 查询所需要件
(一) 线上查询:职工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及查询条件后,自行进行查询。
(二) 线下查询:职工到迪庆州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县管理部办理查询时,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单位经办人查询:单位经办人员须出示单位查询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查询时限
职工通过服务窗口办理查询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第八章 政策咨询
第三十五条 咨询渠道
职工及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业务咨询:
(一)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格里拉市管理部(服务州级、市级单位),联系电话:0887-8230839;
(二)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钦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414371;
(三)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西县管理部,联系电话:0887-8626587;
(四)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第三十六条 答复时限
对咨询的一般问题,应当当即答复;
对疑难复杂问题,答复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章 意见、建议及投诉
第三十七条 意见、建议及投诉渠道
职工可通过服务窗口、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887-8288010、0887-8225422)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十八条 反馈时限
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应当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个人委托授权书》中心经办人见证模板
1-2《个人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单位见证模板
1-3《产权抵押在银行不能提供原件承诺书》模板
1-4《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托人承诺书》模板
1-5《资金使用承诺书》模板
1-6《单身承诺书》模板
1-7《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模板
1-8《销户提取承诺书》模板
名词解释
1.“有效身份证件”:指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颁发,在有效期内、真实合法、可用于身份核验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住房总价款”: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身的费用,不含装修、装饰、车库、车位、杂物间、储藏室等非住宅部分价款及相关税费。
3.“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依法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4.“自住住房”: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实际居住、用于家庭生活,且房屋性质为住宅、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自有产权住房(含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地下室、无合法产权房屋及非居住用途构筑物。
5.“新建商品住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商品住房,包括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大证)以及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
6.“拆迁安置住房”:指因房屋征收、拆迁、旧城区改造等原因,由政府或相关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包括产权调换安置房、还建房、回迁房等,以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分配(选房)确认手续等为认定依据。
7.“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改安置住房等,具有政策保障性质,不面向市场进行完全商品化销售。
8.“拍卖住房”:指通过人民法院、资产管理机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9.“建造自住住房”:指职工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上新建、翻建、扩建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商品住房、违规建设及用于出售、出租等非自住用途的房屋。
10.“翻建自住住房”:指对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区别于 “大修”(局部拆换主体构件、非全部拆除),装修、装饰不属于翻建范畴。
11.“大修自住住房”:指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住房,进行拆换房屋主体承重构件的维修工程(不含室内装修、装饰、局部维修及日常养护)。
12.“多子女家庭”: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依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二孩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缴存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