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决定,对《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 款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主要修改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844 号)
该《决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中,增加了装修自住住房的情形。
(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40 年,金额不得超过拟购买住房的评估价值;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
(三)《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 3 期)》会议决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业务时增加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应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同步梳理修订《实施细则》对应条款,做好制度更新和对外公示工作。
(四)迪庆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认抵押贷款展期业务办理事项的回函》
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依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展期登记业务对应的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可依据合同变更抵押期限,不可同步变更抵押人、抵押金额等信息;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要求,以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为准。
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本次修改共涉及《实施细则》六个条款,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关于贷款额度(修改第二十三条)
规范已提取公积金情形的额度计算。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已提取过公积金的,计算贷款额度时,按首套、二套可贷款额度加已提取额度(不包含已提取装修额度)计算,不能超过总房价;超过的,递减贷款额度,且不能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有新的决议,按照新决议执行。
(二)关于贷款利率(修改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现行执行利率如下。
现行贷款利率 | ||
贷款期限 | 利率 | |
首套房 | 二套房 | |
五年(含)以下 | 2.1% | 2.525% |
五年以上 | 2.6% | 3.075%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三)关于贷款期限(修改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4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目前我州及国务院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政策,暂按最长延长退休时长3年计算,即男性不超过63岁,女性不超过58岁;后续我州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实施后,按核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计算。)
(四)关于贷款的偿还(修改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按月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分期还款额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方式。
(五)关于贷款展期(修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一是增加其他展期情形。第六十三条增加第(四)项: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需赡养无固定收入父母、抚养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多子女家庭、军属、烈属等。
二是明确申请材料要求。第六十四条增加第(四)项: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需赡养无固定收入父母的,应当提供父母无收入相关证明(以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佐证)及赡养协议;抚养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应当提供子女录取通知书;多子女家庭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多子女情况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军属、烈属应当提供优待证明。
三是完善贷款期限变更规则。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借款人正常履约还款满 12 期后,如需申请缩短贷款期限或者办理贷款展期,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申请,仅在执行相同的贷款利率前提下办理缩期或展期,申请展期后的贷款总年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年限。
(六)关于总房价的认定标准(优化第二十四条表述)
明确房款金额明显超出本行政区域内同期房屋均价的,中心有权复核。总房价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是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载明的购房金额为准(不含装修、车库、仓库等费用);
二是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以房产交易契税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表载明的购房金额为准;
三是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购房金额为准;
四是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以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载明的购买金额为准;
五是购买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金额为准(不含装修、车库、仓库等费用);
六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预算为依据,中心有权复核建筑造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次修改仅针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未涉及修改的条款仍按原《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本政策解读依据《实施细则》拟修改内容编制,具体以正式印发施行的《实施细则》文本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续对外公示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