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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6-07-07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7 17:28     浏览次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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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州司法局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案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

 

 

 

                迪庆州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项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

    二、各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达摩鲁卓代表:建议在第十条将“格萨尔”史诗改为“格萨(斯)尔”史诗;建议将迪庆州各民族典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节庆活动加进来,如火把节、二月八等。

    (二)周健霖代表:建议在第二条将全域旅游要做什么内容具体化;建议在第三条进一步突出“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建议在第三十二条既有发展又要有处罚;建议在第三十三条增加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以及抹黑、损害迪庆旅游形象以及制造不实舆论行为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也要增加对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和鑫代表:建议将“全域旅游发展条例”改为“全域旅游发展纲要”;针对条例,总体认为本条例概念较多,但细化的措施较少,如在第四章支持与保障中:政策支持是什么,考核是什么,结果是什么。

    (四)格桑仁泽代表:第三十二条在禁止的行为后面是否应当有处罚法律措施。

    (五)苏娜代表: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不可抗力”确定为“法定不可抗力”,使不可抗力具体化。

    (六)杨锦华代表:建议在后期细则中完善高原住宿配套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建议在后期细则中强化住宿行业人才培育扶持,提升民族特色服务水平;建议在后期细则中丰富“酒店+”融合业态配套支持。

    (七)刘玉峰代表: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徒步旅游线路进行细化,如根据线路的难度建立三级准入机制、严格核定每条路线的承载量、强制购买与路线难度相适应的保险、建立联合的监管机制、建立徒步向导五级向导认定机制、建立社区生态分红与利益共享机制等。

    (八)和志才代表:建议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议增加对管理部门的约束性条款;建议删除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不需要单独说明;建议增加“迪庆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于海燕代表(听证监察人):建议在第三十二条增加对携程、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公司的约束性条款。

    (十)寸群代表:对《条例(草案)》制定表示赞同,认为条例框架合理、内容全面,对推动迪庆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意见。

    (十一)齐林旺堆代表:肯定《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及时性,认为条例立足迪庆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无意见。

    (十二)吴培三代表:从法律专业角度认为《条例(草案)》体例规范、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无意见。

    (十三)何勇荣代表:无意见。

    (十四)王满成代表:认为新兴旅拍业态被纳入条例规范范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对新兴产业的关注,无意见。

    (十五)李新智代表:无意见。

    (十六)巴参品初代表:无意见。

    (十七)王丽代表:无意见。

    三、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得很好,感谢对迪庆全域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大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在决策时将充分吸纳采用,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完善《条例(草案)》内容,重点强化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文字提炼和处罚规定上,进一步调研、借鉴上位法后补充完善,强化日常工作督导,推动全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工作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四、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结合迪庆州实际,按照立法规定,编制科学合理,依法依规,依据充分,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表述清楚、资料完整,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迪庆州全域旅游发展现实需要,是一个非常细致、完备的成果,对迪庆州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代表一致对《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一是认为《条例(草案)》制定及时,对规范迪庆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认为《条例(草案)》立足迪庆实际,充分体现了地方民族特色和旅游资源优势;三是认为《条例(草案)》结构合理、逻辑清晰,涵盖面广,对旅游规划、产业融合、公共服务、市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四是认为《条例(草案)》对基层旅游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听证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州司法局审查。

附件: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

      例(草案)》(听证修改稿)

  2.关于举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

          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

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提升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影响力,推动文化旅游业成为富民强州的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迪庆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规划建设、业态发展、支持保障、服务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迪庆州整个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为引领,以文化旅游业为富民强州的支柱产业,通过实施全域统筹规划、全时丰富供给、全要素系统提升,推动旅游业从单一景点游览向综合目的地体验转变,实现旅游治理能力现代化、产业发展品质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 文化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突出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高原生态、雪域风光和多民族特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业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水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消防、外事及出入境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旅游市场维护、服务保障、资源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等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配合落实本辖区旅游秩序维护、资源日常巡查、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等工作,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游客引导等工作。

     涉旅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制度,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旅游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旅游景区(点)应当完善旅游规划体系,确保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村庄规划等相衔接。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围绕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定位,突出业态融合和地方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点)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对接市场需求,彰显景区主题特色和文化内涵。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用地需求。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旅游开发和建设,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支持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发展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提升旅游产业集聚优势。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旅游交通网络,推进旅游景区(点)之间及重要交通枢纽至旅游景区的直达、接驳线路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对旅游景区(点)的覆盖广度。

    (二)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观景平台、自驾车营地、充电桩、行李寄存点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旅游景区(点)、交通枢纽、公共服务场所完善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适应高原环境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在旅游景区和交通沿线合理设置供氧设施、医疗急救点,完善高海拔地区医疗救助体系

    (五)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优化外语标识、多语言导览、外币兑换及支付等配套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一)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为游客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预订、智能导览、紧急求助等服务。

    (二)推动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与交通、气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客流监测、预警发布、应急调度等功能。

    (三)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和服务,培育发展旅游直播等新兴业态,提升旅游服务智能化水平。

    (四)旅游大数据平台及旅游经营者采集、存储、使用游客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履行告知同意程序,不得过度收集。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游客信息安全。发生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报告。

第三章  业态发展与促进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特色资源,推进“旅游+”和“+旅游”多业态融合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

    (一)生态旅游。鼓励依法利用高原雪山、森林湖泊、草原牧场等自然资源,开发生态观光、生态研学、自然教育旅拍摄影等生态旅游产品。

    (二)户外运动与赛事。鼓励依法利用国道G214、梅里雪山、白马雪山、碧罗雪山、澜沧江、金沙江等资源,开发自驾游、徒步探险、登山攀岩、山地自行车、冰雪旅游水上漂流、低空旅游等户外运动旅游产品。打造“世界徒步圣地”品牌,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

    (三)乡村旅游。推广“精品民宿集群”“古村落开发”“特色农业+田园风光”“景区+社区共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依法利用合法自有资源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旅居、休闲农业、松茸采摘、农事体验等业态,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规范民宿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四)文化旅游。加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文化旅游线路和体验项目。支持非遗进景区,鼓励依法合理利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格萨(斯)尔”、迪庆锅庄舞、藏族黑陶烧制技艺、傈僳族阿尺木刮、纳西族东巴手工造纸技艺、热巴舞、梅里神山祭祀、藏医药(藏医骨伤疗法)、藏香制作技艺、民族歌舞等。支持创作和展演反映迪庆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红色文化、民族团结进步主题的实景演出、舞台剧、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支持依法举办藏历新年、赛马会、弦子节、阔时节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节庆活动。依托红色资源,开发红色旅游项目,推动红色基因传承弘扬。

    (五)民族医药康养旅游。鼓励依法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发展藏医药浴、藏医推拿、药膳调理等健康旅游产品,推进民族医药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

    (六)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传统工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等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加强旅游商品商标注册、品牌保护和质量监管。

    (七)其他旅游业态。鼓励依托高原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业、葡萄酒酿造等产业资源,发展工业旅游和酒庄探秘旅游。鼓励开发集疗愈、养生、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旅游产品,推进银发旅游市场发展。鼓励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度假区、特色街区等场所建设婚恋主题场景,培育婚恋旅游业态。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生态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审慎选择引进和培育其他旅游新业态。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旅游消费场景建设:

    (一)在商圈、旅游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特色书店等业态。

    (二)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等夜间旅游产品供给。

    (三)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开展多样化消费促进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美食文化与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特色餐饮街区建设,培育具有影响力的迪庆特色美食品牌。鼓励依托牦牛肉、松茸、青稞等高原特色食材,开发具有地方风味的餐饮产品和美食体验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以风味集市、厨艺体验、美食品鉴等为主题的美食旅游线路和项目。

    第十 州、县(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研学旅游的指导,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开发科普教育、传统文化、红色经典、户外拓展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一)推进自驾旅游产业链建设,重点打造“今生情定G214”自驾精品线路,规划配套建设旅居车营地、自驾游基地及沿线观景平台、充换电设施等服务设施;

    (二)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丰富旅游出行服务供给。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及文化旅游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旅游规划编制、资源普查与保护、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建设、新业态培育扶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需要。相关经费实行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一)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推动文化旅游业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产业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旅游发展项目建设机会清单,向企业开放投资合作、活动交流、宣传推广、场景展示等平台。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旅游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旅游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

    (二)鼓励和支持院校、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

    (三)加强导游人员、户外探险领队、民宿经营者等各类旅游人才的培养,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

    (一)围绕“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定位,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城市品牌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

    (二)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组织、友好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跨境旅游线路开发。

    (三)鼓励旅游经营者、行业协会、自媒体达人等参与品牌推广。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区域旅游协作:

    (一)加强与滇西北旅游高质量发展协作区及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沟通协作,推动共营品牌、游客互送、资源互推。

    (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作联动,协同开发跨区域旅游资源,推出便利化旅游线路产品。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普查、评价、保护和利用制度,对旅游资源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破坏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依规划定游览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编制核定报告,报所在地县(市)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批准;经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生态状况、季节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旅游景区(点)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承载量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

    (一)将涉旅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旅安全风险源头防范。

    (二)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在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置游客临时安置点,配备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设施。

    (四)游览区域内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转办机制,公开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三)建立健全旅游纠纷快速处置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依法及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适时公布、动态更新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名录。

  服务与规范

    二十六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落实优惠减免政策。旅游景区门票应当单独销售,不得将门票与观光车、缆车、保险、导游讲解等服务项目强制性捆绑销售。

    二十七 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互联网、OTA平台、自媒体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或者发布内容中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导游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佩戴证件上岗,提供规范服务,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讲解服务,客观、准确介绍迪庆州历史文化、民族交融、民族团结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三)不得歪曲史实、贬损民族文化;

    (四)不得散布有损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言论。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劝阻;

    (三)经营游泳、潜水、滑雪、攀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并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徒步、登山、穿越等户外探险旅游活动的,除遵守前款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能力,并为参与者购买足额的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开始前,应当向参与者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提示,组织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对参与者的身体条件予以评估;

    (五)从事前款第四项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向活动所在地县(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报送行程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安全保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保险购买凭证等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六)世界自然遗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对户外探险活动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充特定身份人员、民族医药师等,以祈福、治病、消灾、保健等名义,欺骗、诱导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进行捐赠;

    (二)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以纠缠、强行拦截、尾随、反复滋扰等强制或者滋扰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服务项目;

    (三)擅自转团、并团,或者擅自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经营者;

    (四)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在讲解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推介旅游商品;

    (五)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或者开发、宣传、销售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旅游项目;

   (六)在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等特色经营活动中,歪曲、贬损、丑化民族传统文化,虚构、编造不符合史实的内容,或者以低俗、猎奇等方式吸引游客;

    (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在禁止拍摄区域进行旅拍;旅拍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未在提供服务前与消费者书面确认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其肖像照片用于商业用途;

    (八)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辆、船舶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组织者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或者终止运输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一 旅游者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旅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旅游,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得在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中从事与宗教无关或者有损宗教尊严的活动;

    (三)保护雪山、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国家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四)在旅游景区(点)游览时,服从管理,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活动,不得超过旅游景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五)自觉维护世界的“香格里拉”旅游形象,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制造舆论,损害迪庆州旅游声誉;

    (六)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和旅游景区(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造成危险需要救援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对危及生命的情形,政府应当先行救援后追偿。

(七)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作出的安全警示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行程中断、取消或者变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旅游者。

    三十三 国家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则

    三十五 迪庆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举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州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听证会于2026年7月1日14:30-17:30在香格里拉市天界神川大酒店接见厅举行。听证会参会人员共21人,其中听证代表18人,实到16人,请假2人;16名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9名,相关部门代表4名;在利害关系人代表9名中,政协委员1名,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律工作者1名,企业及基层代表7名同志。听证会按照相关规定召开。

会上,州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必要性、草拟文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听证代表紧紧围绕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就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旅游市场规范、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等方面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州司法局审查。

 

 

 

 

 

 

 

 

 

 

 

 

 

 

 

 

 

 

 

 

 

附件3: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促进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迪庆州”)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打造“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实际,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管理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结合迪庆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增强法律适用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对全国和全省的旅游发展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确立了旅游规划、资源保护、市场规范、安全保障等基本法律框架。但迪庆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拥有梅里雪山、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多民族多元文化交融等独特地域禀赋,旅游活动涉及高海拔特殊环境下的安全保障、脆弱生态区域的承载量控制、民族文化资源的活态传承等特殊问题。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需要结合迪庆实际进行细化补充,将法律精神和制度安排转化为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具体规范,确保上位法在迪庆州旅游治理实践中落地生根,切实发挥法治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是破解旅游发展结构性矛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迪庆州拥有普达措、梅里雪山、虎跳峡等世界级旅游资源,“香格里拉”品牌享誉海内外。但当前文化旅游业发展仍面临规划衔接不紧、基础设施薄弱、产品结构单一、淡旺季明显等结构性矛盾,尤其是高原生态脆弱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文化旅游业发展方式粗放、产业链条不长、综合效益不高、富民带动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着产业能级的进一步提升。通过立法确立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等原则,明确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有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文旅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推动文化旅游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族群众、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解决旅游服务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迪庆州旅游市场总体平稳,但仍存在部分景区捆绑销售门票与观光车、缆车等服务项目,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擅自转团并团,导游诱导强迫购物、曲解民族风俗习惯,社会人员冒充宗教教职人员、民族医药师等身份欺骗游客,公共场所强拉揽客等突出问题,损害了游客权益和迪庆旅游形象。这些问题在迪庆州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和行业惯性,需要立足当地旅游市场实际,将上位法关于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实化,明确具有迪庆针对性的禁止性行为种类和规范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更加系统、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法规武器。

(四)是保护传承民族文化资源,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需要。迪庆州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民族文化资源是迪庆旅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在旅游开发实践中,存在滥用、曲解民族传统文化,以民族文化名义从事商业欺诈,低俗化、猎奇化展示民族文化等现象,影响了民族文化的本真性和严肃性。通过立法明确民族文化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边界,规范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旅拍等新业态经营行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旅游服务全过程,有助于在旅游发展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挥文化旅游业在增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特殊作用。

(五)是引导规范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旅游安全和游客权益的需要。近年来,迪庆州徒步、登山、穿越等户外探险活动日益频繁,乡村旅游、旅游民宿、旅拍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但相关监管制度相对滞后,部分户外探险活动缺乏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新业态在迪庆州发展迅速且具有特殊地域性,上位法难以及时作出针对性规定,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立法明确户外探险活动备案管理、救援费用承担、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旅拍经营行为准则等,有助于填补管理空白,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组建起草工作专班。2026年2月,州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及时组建了《条例(草案修)》起草工作专班,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条例(草案)》起草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研。起草专班先后多次深入各县(市)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民宿等实地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基层群众和游客的意见建议,全面梳理我州旅游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赴丽江、成都、乐山等省内外州市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

(三)广泛收集资料。起草专班认真收集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及大理、丽江、怒江、成都、拉萨等省内外旅游立法资料,借鉴先进立法经验,为《条例(草案)》的编制提供参考。

(四)反复论证修改。起草过程中,工作专班多次集中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在州人大主持带领下率州人大法制委、州司法局、州文旅局相关负责同志和立法专家开展立法调研,共收集到200余条意见建议,为条例精准可行、务实落地筑牢民意基础和实践支撑。2026年6月24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工作专班逐条研究吸纳专家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系统修改完善。2026年7月1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经认真梳理分析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全域旅游定义、发展原则、部门职责和行业自律。强调生态优先、文化为魂、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突出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高原生态、雪域风光和多民族特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配合落实旅游秩序维护、资源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推动涉旅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旅游景区(点)应当完善旅游规划体系,确保旅游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村庄规划等相衔接;明确旅游景区(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优化旅游投资环境,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发展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明确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涵盖旅游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高原环境适应性设施(供氧设施、医疗急救点)以及入境旅游便利化设施。同时,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推动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并对游客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三章 业态发展与促进(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系统构建旅游产品供给体系,依托本地特色资源推进“旅游+”和“+旅游”多业态融合发展。涵盖生态旅游、户外运动与赛事(含“世界徒步圣地”品牌培育及国际赛事举办)、乡村旅游(含“精品民宿集群”“古村落开发”等发展模式及民宿规范发展)、文化旅游(含文物古迹保护利用、非遗进景区、节庆活动、红色旅游等)、民族医药康养旅游、旅游商品开发、工业旅游与酒庄旅游等业态。明确推动旅游消费场景创新,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等业态,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等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促进美食旅游发展,加强传统美食文化保护传承,支持开发地方风味餐饮和美食体验项目。支持研学旅游发展,鼓励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推动交通旅游融合,重点打造“今生情定G214”自驾精品线路,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及文化旅游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投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产业金融产品,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等方式投资旅游项目。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旅游发展项目建设机会清单。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围绕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定位开展多渠道推广,鼓励行业协会、自媒体达人等参与品牌推广。推动跨区域旅游协作,加强与滇西北旅游高质量发展协作区及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沟通协作,推动共营品牌、游客互送。建立旅游资源普查、评价、保护和利用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规范旅游景区(点)承载量核定程序,明确由县(市)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批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将涉旅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在景区及周边设置游客临时安置点。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包括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投诉统一受理和转办机制、纠纷快速处置机制及先行赔付制度。建立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名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五章 服务与规范(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范景区门票销售行为,明确禁止将门票与观光车、缆车、保险、导游讲解等服务项目强制性捆绑销售。规范旅行社网络经营信息披露,要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或发布内容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导游服务标准,要求导游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讲解服务,客观准确介绍迪庆州历史文化及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不得歪曲史实、贬损民族文化,不得散布有损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言论。明确旅游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涵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许可及责任保险、户外探险活动资质要求及备案管理制度等。明确八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冒充特定身份人员欺骗诱导消费;在公共场所强拉揽客;擅自转团并团;诱导欺骗强迫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组织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在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等经营活动中歪曲贬损丑化民族传统文化;旅拍违规经营(含未明码标价、未经同意将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使用未取得资质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明确旅游者义务,包括文明旅游、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服从景区管理、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等,并明确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造成危险需要救援的,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危及生命的情形先行救援后追偿)。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退费规则。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定位——以“促进法”为导向,正面激励为主。立法编制过程中,经多次与省人大沟通汇报,并结合成都等地调研学习经验,各方一致认为,本条例在立法性质上应明确定位于“促进法”而非“管理法”。该定位旨在通过制度供给和政策激励,为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加契合迪庆州旅游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实际需求。基于这一定位,条例在体例结构和内容安排上坚持“促进优先、鼓励为主”的导向,将“业态发展与促进”“支持与保障”置于突出位置,系统规定了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构建、多业态融合发展、财政资金保障、投融资支持、人才培养、品牌推广、跨区域协作等全方位促进措施,充分体现“正面激励为主”的政策取向。各章节以促进性、鼓励性规范为主体,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旅游产业发展,形成共建共享、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二)关于管理规范与处罚条款——确立底线,配套细化。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条例第五章设置“服务与规范”,结合迪庆州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八类禁止性行为,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这些条款的功能在于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体现法规的震慑力和刚性约束,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与此同时,考虑到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多样、情节轻重有别,上位法已有较为系统的处罚规定,且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条例对各具体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处罚,将由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罚则细则予以细化,作为本条例的配套文件。条例本身确立原则性规范和处罚依据,配套办法细化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形成“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度体系,既保持法规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威慑力,又为执法实践保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兼顾了法规的严肃性与执行的灵活性。

(三)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的确立。本条例将“全域旅游”作为核心概念写入法规,明确将迪庆州整个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文化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统一规划布局,推动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建共享。这一理念贯穿条例始终,体现了迪庆州文化旅游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也为各类促进措施的制定提供了方向指引。

(四)关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本条例在鼓励旅游新业态发展的同时,设定了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承载量控制等刚性约束,特别是明确了最大承载量的核定程序、多部门联合批准要求、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体现了生态优先原则。同时,首次在州级立法中确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和原住民保护补贴,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共赢的理念。

(五)关于旅游新业态的规范与促进。针对乡村旅游、旅游民宿、户外探险、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旅拍等新兴业态,本条例设置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和促进。特别是户外探险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旅拍经营行为规范、土司宴内容真实性要求等规定,填补了管理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这些规定在明确基本规范的同时,也为后续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规依据。

(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融入。本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在总则中明确将其作为发展原则,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导游服务规范中要求导游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讲解内容,宣传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体现了旅游立法与民族工作方针的有机衔接。

 

 

 

 

 

 

附件4:

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二、听证决策发言人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晏裕发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斯南品楚  迪庆州司法局立法科负责人

于海燕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纪委书记

四、听证代表   

    和志才    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齐林旺堆  州政协研究室副主任

达摩鲁卓  迪庆州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州政协委员)

吴培三    州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

     州市场监管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负责人

    何勇荣    旅游市场基层执法人员代表

    周健霖    香格里拉市松赞林景区总经理(州政协委员)

    刘玉峰    香格里拉市政协委员

    格桑仁泽  土司宴代表

      导游代表

      民宿代表

      旅行社代表

杨锦华     星级酒店代表

王满成     旅拍代表

李新智     购物店代表(天珠唐卡)

巴参品初   购物店代表(土特产)

五、听证记录人

崔光磊     迪庆州李庆雷专家工作站专家

    邀请迪庆日报社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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