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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6-06-17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举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21:29     浏览次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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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举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州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拟定于2026年71日(星期二)14:30-17:30;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天界神川大酒店二楼接见厅召开。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0人,其中:

1.本州年满18周岁,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制定有关的公民9至12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法律工作者6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州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寄至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阳塘路38号),邮政编码:6744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会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87-828852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541086299@qq.com。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217时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将于2026年6月22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迪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晏裕发,13988763123。

1.《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听证会报名表

      2.《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

3.关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

   (草案)》的起草说明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7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月     日

 注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听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提升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影响力,推动旅游业成为富民强州的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迪庆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迪庆州行政区域内旅游的规划建设、业态发展、支持保障、服务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迪庆州整个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文化为魂、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突出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高原生态、雪域风光和民族特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水务、外事及出入境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旅游市场维护、服务保障、资源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等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配合落实本辖区旅游秩序维护、资源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游客引导等工作。

 涉旅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制度,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旅游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围绕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定位,突出业态融合和地方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要求,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使用未利用土地、工矿废弃地发展旅游业。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旅游开发和建设,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支持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发展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提升旅游产业集聚优势。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旅游交通网络,推进重点景区(点)之间及重要交通枢纽至景区的直达、接驳线路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对旅游景区(点)的覆盖广度。

(二)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观景平台、自驾车营地、充电桩、行李寄存点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旅游景区(点)、交通枢纽、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四)加强适应高原环境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在重点景区和交通沿线合理设置供氧设施、医疗急救点,完善高海拔地区医疗救助体系

(五)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优化外语标识、多语言导览、外币兑换及支付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一)建立旅游大数据平台,为游客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预订、智能导览、紧急求助等服务。

(二)推动旅游大数据平台与交通、气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客流监测、预警发布、应急调度等功能。

(三)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和服务,培育发展旅游直播等新兴业态,提升旅游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业态发展与促进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特色资源,推进多业态融合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

(一)生态旅游。鼓励依法利用高原雪山、森林湖泊、草原牧场等自然资源,开发生态观光、生态研学、自然教育旅拍摄影等生态旅游产品。

(二)户外运动与赛事。鼓励依法利用国道G214、梅里雪山、白马雪山、碧罗雪山、澜沧江、金沙江等资源,开发自驾游、徒步探险、登山攀岩、山地自行车、冰雪旅游水上漂流、低空旅游等户外运动旅游产品。打造“世界徒步圣地”品牌,支持举办“梅里100”极限耐力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赛事。

(三)乡村旅游。推广“精品民宿集群”“古村落开发”“特色农业+田园风光”“景区+社区共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依法利用合法自有资源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旅居、休闲农业、松茸采摘、农事体验等业态,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规范民宿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四)文化旅游。加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文化旅游线路和体验项目。支持非遗进景区,鼓励依法合理利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格萨尔”史诗、藏香制作、尼西黑陶、阿尺木刮、民族歌舞等。支持创作和展演反映迪庆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红色文化、民族团结进步主题的实景演出、舞台剧、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支持依法举办藏历新年、赛马节、弦子节、阔时节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节庆活动。依托红色资源,开发红色旅游项目,推动红色基因传承弘扬。

(五)民族医药康养旅游。鼓励依法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发展藏医药浴、藏医推拿、药膳调理等健康旅游产品,推进民族医药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

(六)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传统工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等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加强旅游商品商标注册、品牌保护和质量监管。

(七)工业旅游与酒庄旅游。鼓励依托高原特色农牧产品加工业、葡萄酒酿造等产业资源,发展工业旅游和酒庄探秘旅游。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旅游消费场景建设:

(一)在商圈、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特色书店等业态。

(二)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等夜间旅游产品供给。

(三)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开展多样化消费促进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美食文化与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特色餐饮街区建设,培育具有影响力的迪庆特色美食品牌。鼓励依托牦牛肉、松茸、青稞等高原特色食材,开发具有地方风味的餐饮产品和美食体验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以风味集市、厨艺体验、美食品鉴等为主题的美食旅游线路和项目。

第十 州、县(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研学旅游的指导,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开发科普教育、传统文化、红色经典、户外拓展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一)推进自驾旅游产业链建设,规划自驾游精品线路,合理配套建设旅居车营地、自驾游基地。

(二)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丰富旅游出行服务供给。

第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银发经济发展,开发老年友好型旅游项目,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银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依法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开发集疗愈、养生、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 鼓励培育婚恋旅游业态,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特色街区等场所建设婚恋主题场景。

鼓励其他新产业、新业态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及旅游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资源普查与保护、品牌推广、公共服务建设、新业态培育扶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实行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一)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推动旅游业发展。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产业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旅游发展项目建设机会清单,向企业开放投资合作、活动交流、宣传推广、场景展示等平台。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旅游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旅游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

(二)鼓励和支持院校、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

(三)加强导游人员、户外探险领队、民宿经营者等各类旅游人才的培养,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

(一)围绕“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定位,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城市品牌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

(二)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组织、友好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跨境旅游线路开发。

(三)鼓励旅游经营者、行业协会、自媒体达人等参与品牌推广。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区域旅游协作:

(一)加强与滇西北旅游高质量发展协作区及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沟通协作,推动共营品牌、游客互送、资源互推。

(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作联动,协同开发跨区域旅游资源,推出便利化旅游线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资源普查、评价、保护和利用制度,对旅游资源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落实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合理划定游览区域,科学核定并严格执行最大承载量。

景区(点)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编制核定报告,报所在地县(市)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批准。经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生态状况、季节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景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承载量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生态脆弱区修复、原住民生态保护补贴等。

鼓励旅游企业参与生态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

(一)将涉旅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旅安全风险源头防范。

(二)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在重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置游客临时安置点,配备必要的生活和医疗设施。

(四)旅游区域内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目的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并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事项,应当事先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滑雪、登山、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并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族宗教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转办机制,公开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三)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建立健全旅游纠纷快速处置、先行赔付制度,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适时公布、动态更新不得擅自进入的危险区域名录。

  服务与规范

第三十 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落实优惠减免政策。景区、景点门票应当单独销售,不得将门票与观光车、缆车、保险、导游讲解等服务项目强制性捆绑销售。

第三十 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互联网、OTA平台、自媒体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或者发布内容中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发布的旅游产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 导游、领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佩戴证件上岗,提供规范服务。导游人员应当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正确介绍民族文化和风土人情。

鼓励导游人员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讲解内容,宣传在党和国家政策关怀下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冒充特定身份人员民族医药师等欺骗性身份,以祈福、治病、消灾、保健等名义,欺骗、诱导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布施捐赠。

(二)禁止以强制或者滋扰方式,在景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通过纠缠、强行拦截、尾随、反复滋扰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三)禁止旅行社擅自转团、并团,或者擅自将接待业务再次委托。

(四)禁止导游、领队人员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禁止在讲解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讲解宣传旅游商品。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旅游者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危险区域;禁止开发、宣传、销售危险区域旅游项目。

(六)从事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等特色经营活动的,不得歪曲、贬损、丑化民族传统文化,不得虚构、编造不符合史实的内容,不得以低俗、猎奇等方式吸引游客。

(七)旅拍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不得因拍摄行为妨碍其他游客正常游览;旅拍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提供服务前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确认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其肖像照片用于商业用途。

(八)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旅行社及旅游团队组织者不得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工具;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终止运输服务。

第三十 提供徒步、登山、穿越等户外探险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验和安全保障能力,并为参与者购买足额的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开始前,应当向参与者进行全面的安全告知和风险提示,组织必要的安全培训,对参与者的身体条件进行评估。

户外探险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向所在地县(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报送行程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保险购买凭证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和景区、景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造成危险需要救援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对危及生命的情形,政府应当先行救援后追偿。

三十八 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行程中断、取消或者变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旅游者。

 附则

三十九 本条例自XXXXXXXX日起施行。

四十 本条例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为促进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迪庆州)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资源,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打造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州实际,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完善旅游法治体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对全国和全省的旅游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迪庆州作为青藏高原延伸区域,拥有高海拔雪山、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多民族多元文化等特殊地域特征,上位法难以完全覆盖本州特有的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旅游新业态监管盲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之更符合迪庆实际,增强可操作性。

(二)是破解旅游发展瓶颈,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迪庆州拥有普达措、梅里雪山、虎跳峡等世界级旅游资源,“香格里拉”品牌享誉海内外。但当前旅游业发展仍面临规划衔接不紧、基础设施薄弱、产品结构单一、淡旺季明显等结构性矛盾,尤其是高原生态脆弱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立法确立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等原则,明确全域旅游发展模式,站在促进迪庆州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推动此次立法工作,有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文旅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推动旅游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族群众、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治理能力的需要。近年来,迪庆州旅游市场总体平稳,但仍存在部分景区捆绑销售门票与观光车、缆车等服务项目,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擅自转团并团,导游诱导强迫购物、曲解民族风俗习惯,社会人员冒充宗教教职人员、民族医药师等身份欺骗游客,公共场所强拉揽客等突出问题,损害了游客权益和迪庆旅游形象。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性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四)是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促进文旅深度融合的需要。迪庆州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实践中存在滥用、曲解民族传统文化,甚至以民族文化名义从事商业欺诈的现象。通过立法鼓励合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规范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旅拍等新业态经营行为,有助于在旅游发展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是规范旅游新业态,填补监管空白的需要。近年来,迪庆州徒步、登山、穿越等户外探险活动日益频繁,乡村旅游、旅游民宿、旅拍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但相关监管制度相对滞后。通过立法明确户外探险活动备案管理、救援费用承担、旅游民宿规范发展、旅拍经营行为准则等,有助于填补管理空白,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编制。起草过程中,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及相关政策;

二是赴丽江成都、乐山开展了实地调研,充分学习借鉴了省内外的相关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参考西藏、四川以及云南其他州市旅游立法经验;

三是深入开展实地调研,覆盖香格里拉市、维西县、德钦县。调研采取各县(市)人大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座谈研讨的方式,并结合实地走访,广泛听取旅游经营者、一线从业人员及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四是多方征求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

五是根据成都调研后收集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优化了章节结构,补充完善了智慧旅游建设、户外运动赛事培育、旅游消费场景创新、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等制度设计。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次《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全域旅游定义、发展原则、部门职责和行业自律。强调生态优先、文化为魂、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突出“世界的香格里拉”品牌、高原生态、雪域风光和多民族特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与衔接要求,明确产业投资促进措施,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含高原医疗服务设施、入境旅游便利化设施等),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第三章 业态发展与促进(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系统构建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涵盖生态旅游、户外运动与赛事(含“世界徒步圣地”品牌培育)、乡村旅游(含民宿规范发展)、文化旅游(含非遗进景区、红色旅游、节庆活动等)、民族医药康养旅游、旅游商品开发、工业旅游与酒庄旅游等业态;推动旅游消费场景创新(含夜间经济、文创集市等);促进美食旅游、研学旅游、交通旅游融合、银发康养旅游、婚恋旅游等发展。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投融资体系;发布项目建设机会清单;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强化品牌宣传推广;推动跨区域旅游协作;建立旅游资源普查评价保护和利用制度;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景区承载量核定与动态调整;建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旅游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规范;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信用体系和先行赔付制度;建立未开发未开放危险区域名录管理制度。

第五章 服务与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范景区门票销售行为(禁止捆绑销售);规范旅行社网络经营信息披露;规范导游服务标准(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明确禁止冒充身份欺骗消费、强拉揽客、擅自转团并团、导游违规讲解、组织进入危险区域、歪曲民族传统文化、旅拍违规经营、违规用车等八类行为;规范户外探险活动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安全告知、保险购买及备案管理制度;明确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的救援费用承担规则;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退费规则。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施行日期和解释机关。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定位——以“促进法”为导向,正面激励为主。立法编制过程中,经多次与省人大沟通汇报,并结合成都等地调研学习经验,各方一致认为,本条例在立法性质上应明确定位于“促进法”而非“管理法”。该定位旨在通过制度供给和政策激励,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加契合迪庆州旅游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实际需求。基于这一定位,条例在体例结构和内容安排上坚持“促进优先、鼓励为主”的导向,将“业态发展与促进”“支持与保障”置于突出位置,系统规定了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构建、多业态融合发展、财政资金保障、投融资支持、人才培养、品牌推广、跨区域协作等全方位促进措施,充分体现“正面激励为主”的政策取向。各章节以促进性、鼓励性规范为主体,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旅游产业发展,形成共建共享、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二)关于管理规范与处罚条款——确立底线,配套细化。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条例第五章设置“服务与规范”,结合迪庆州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八类禁止性行为,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这些条款的功能在于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体现法规的震慑力和刚性约束,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与此同时,考虑到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多样、情节轻重有别,上位法已有较为系统的处罚规定,且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条例对各具体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处罚,将由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罚则细则予以细化,作为本条例的配套文件。条例本身确立原则性规范和处罚依据,配套办法细化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形成“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度体系,既保持法规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威慑力,又为执法实践保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兼顾了法规的严肃性与执行的灵活性。

(三)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的确立。本条例将“全域旅游”作为核心概念写入法规,明确将迪庆州整个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统一规划布局,推动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建共享。这一理念贯穿条例始终,体现了迪庆州旅游业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也为各类促进措施的制定提供了方向指引。

(四)关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本条例在鼓励旅游新业态发展的同时,设定了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承载量控制等刚性约束,特别是明确了最大承载量的核定程序、多部门联合批准要求、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体现了生态优先原则。同时,首次在州级立法中确立旅游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和原住民保护补贴,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共赢的理念。

(五)关于旅游新业态的规范与促进。针对乡村旅游、旅游民宿、户外探险、民族文化演艺、土司宴、旅拍等新兴业态,本条例设置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和促进。特别是户外探险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旅拍经营行为规范、土司宴内容真实性要求等规定,填补了管理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这些规定在明确基本规范的同时,也为后续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规依据。

(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融入。本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贯穿始终:在总则中明确将其作为发展原则,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导游服务规范中要求导游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讲解内容,宣传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体现了旅游立法与民族工作方针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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