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26年9月14日-15日,收到匿名电话反映人(以下称"质疑人")就迪庆州2026年古树名木抢救复壮项目审计服务项目提出的质疑:其通过企信宝APP查询到被质疑人内蒙古瑞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CHKL14XW)存在欠税记录,认为其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资格条件,请求取消其参选(投标)资格。我单位对此高度重视,与采购人共同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人称被质疑人存在欠税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请求取消其参选(投标)资格。
二、核查情况与答复
(一)关于质疑的形式要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供应商实名信息。本次质疑系匿名电话提出,不符合法定质疑的形式要件。为审慎起见,我单位仍会同采购人对反映事项进行了核查并答复。
(二)关于企信宝截图能否作为证据
企信宝系第三方商业信息平台,其数据系抓取公开信息整理而成,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根据财库〔2016〕125号规定,法定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且该平台自身声明其"基于公开大数据统计和计算而成,所有结论均不能作为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其截图所列欠税信息亦均标注为"历史"、载明"当前新发生的欠税:—"。故企信宝截图不能作为认定被质疑人存在欠税的有效证据。
(三)关于被质疑人纳税情况的核查
1.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赛税税通〔2026〕56436号)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6年8月12日,被质疑人不存在欠税,仅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申报记录一项,且载明金额为"—"。
2. 被质疑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未申报事项系当时人员交接、未及时申报所致,属历史遗留问题,其承诺尽快核对数据并完成补申报、办结该项涉税事宜。"未按期申报"属纳税申报程序性征管事项,与"欠税"(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系不同概念,不属于偷税、逃税行为。
3. 被质疑人已提交《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承诺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2026年9月8日)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要求。
4. 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无欠税证明》,该证明并非认定"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唯一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的,税务机关暂不予开具《无欠税证明》,待办结涉税事宜后方可开具;本案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已载明被质疑人无应缴未缴税款,未申报事项系程序性问题,且被质疑单位已承诺尽快补申报办结,不影响对其不存在欠缴税款的认定。
5. 经"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2026年9月16日查询)等法定渠道核查,被质疑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经营异常记录。
6. 退一步讲,即使被质疑人历史上存在短期欠税,其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且未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不构成否决其参选(投标)资格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四、答复结论
综上,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被质疑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条件,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有效。
五、救济途径告知
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人: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1. 被质疑人《情况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赛税税通〔2026〕56436号);
3. 被质疑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承诺函》
4.被质疑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5.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
6.内蒙古瑞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