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移民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2021)、《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发〔2016〕13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补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移民资金指迪庆州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含州直各单位,各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第四条 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预备费由州、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分级归口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产业园区参照县(市)执行。
第五条 移民资金管理坚持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依据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计划进行管控。
第六条 涉及移民资金管理的重大事宜和决定,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在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事项时,原则上坚持集体决策。收集相关纪要文书等资料作为财务支付依据。
第七条 移民资金使用单位是移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移民资金的安全负责,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使用移民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釆购指标单报单批,由购置单位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的规定,管理使用固定资产。
第九条 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二、计划管理
第十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签订的协议、相关会议纪要及移民安置工作计划等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是使用移民资金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未完成的,纳入下年度资金计划。
三、费用构成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由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构成。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城市集镇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四条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等。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费等。
第十五条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包括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及补偿费用概(估)算内难以预料的项目费用,费用内容应包括: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等增加的费用,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建设期间内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其他各种费用标准等不显著变化的费用。价差预备费包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其他各种费用标准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显著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主要内容应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税费包括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和其他有关税费等。
四、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拨付兑现原则上应当采取转账支付、银行汇款等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确需支出现金的,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凡属转账支付的凭证应附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及银行入账明细表等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产生的利息,90%用于移民安置项目,专项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其余10%用于开展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即造价审核、竣工决算审核、评估等事项。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在年度末制定使用计划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按下达计划管理使用。
第一部分 补偿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逐年补偿费等补偿补助费用,由县(市)搬迁安置办直接兑付给移民。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度拨付,逐年补偿费以移民户为单位按季度发放。
第二十条 各县(市)移民补偿补助费用由县(市)搬迁安置办和产业园区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补偿补助费用的测算、审核、上报、账户管理等工作;产业园区参照县(市)支付工作流程执行。支付工作流程: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补偿补助项目、标准、实物量、移民人口数、协议等资料进行测算,经审核无误后,填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并附兑付花名册(含电子文档),报送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二)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相关股室和分管领导依据补偿补助项目、标准、实物量、移民人口数、协议、年度资金计划、资金到位情况等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五)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委托银行将补偿补助费用兑付给移民,并以审核的兑付花名册、支付审批表和银行入账明细清单等记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集体财产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三次张榜公示无异议(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填写《移民补偿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并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公示照片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按第二十条完善(一)至(五)项审核审批流程后直接兑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产业园区参照此支付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或特殊专业部门(如:电力、电信、文物等专业部门)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各行业标准版本签订,合同内容要把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为重要约定,并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监理意见等支付资金。预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90%。在移民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及时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工作流程:
(一)由承建单位向各迁复建(建设或片区)指挥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或《移民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批表》;
(二)工程监理签署审核意见;
(三)各迁复建(建设或片区)指挥部签署审核意见;
(四)移民工程项目管理部签署审核意见;
(五)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相关股室和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六)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七)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八)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将经批准的申请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承建单位账户。
产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工作流程参照此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款项支付工作流程:
(一)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各迁复建(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填写《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咨询服务、检测等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各迁复建(建设或片区)指挥部签署审核意见;
(三)移民工程项目管理部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相关股室及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五)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
(六)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七)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将经批准的申请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承办单位账户。
产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款项支付工作流程参照此工作流程执行。
第三部分 实施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是指为保证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办公费、宣传费、工会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劳务费(含参与移民工作的村民小组干部、移民代表、移民监督员等的务工补贴)、咨询费、维修(护)费、信访维稳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内部审计稽察费等支出。
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参照实施管理费支出范围列支。
第二十七条 州直各单位已开设移民资金专户的单位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未开设移民资金专户的单位实行专账核算,在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实行报账,报账单位将报账凭证严格审核后,将原始凭据送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报账,由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复核后,将报账资金划拨给州直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具体支付,报账单位以原始凭据复印件记账。
各县(市)已开设移民资金专户的单位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未开设移民资金专户的单位实行专账核算,在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实行报账。实施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在所在乡(镇)报账,并实行报表制管理;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在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报账管理。产业园区实行移民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在产业园区管委会财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八条 实施管理费实行计划管理。州直各单位根据下达的移民工作任务,编制当年实施管理费支出计划,经批准后,由州搬迁安置办公室按计划下达州直各单位指标,州直各单位到州搬迁安置办报账;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根据下达的移民工作任务,结合上年实施管理费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量和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当年实施管理费支出计划,报县(市)移民工作领导组审批后,下达各单位;产业园区参照县(市)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产业园区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年度支出计划包干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支出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年度支出计划的,应于年度结束前,专题写出实施管理费的追加支出计划报告,按程序通过年度计划调整下达。
第三十条 实施管理费的报销程序:
各县(市)已设立独立核算的乡(镇),要按照移民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把控支出范围和标准,认真开展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实施管理费参照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办理业务后,及时取得报销原始凭证和相关附件,并对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经费单据报销单》。
(二)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和相关附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财务分管领导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委托的副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五)财务人员执行审批意见。
产业园区的实施管理费报销程序,按独立核算单位的报销程序执行。
五、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余资金是指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基本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按有关规定经财务决算或审计后相对于投资概算所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概算余缺调节、处理移民搬迁安置遗留问题及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产业园区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余资金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年度上报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产业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移民工作实际,制定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迪庆州搬迁安置办移民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以上相关政策规范进行管理。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