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66G/202100188
发布机构
州林草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1-11-16
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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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3第39项  将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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