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66G/202100186
发布机构
州林草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1-11-16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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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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