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24年7月19日,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钦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为加强德钦县重要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与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4〕24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发〔2024〕4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德钦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德政办发〔2024〕 号),明确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基本草原划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全省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5年6月,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划定进行保护的草原,把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年5—7月做好划定工作全面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10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11月,完成初步审查;11月,完成成果验收,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12月,由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三级验收通过后,完成成果认定公告;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四)工作要求。从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数据支撑、强化过程管控、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宣传引导等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本情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多样性,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现状,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州级复查、省级核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