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1528486X2/202100506
文  号
迪政办发〔2020〕86号
来 源
州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1-10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0 18:00     浏览次数: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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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号)及《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迪政发〔2019〕8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始终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重要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践行人民交通为人民、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改革方案框架内,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落实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适度加强州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市)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县(市)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2.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中央、省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工作特点,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州级及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财政事权执行国办发[2019]33号文件。

    (二)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执行云政办发[2020]1号文件。

    (三)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及县(市)共同实施。(2)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实施。发挥省、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县(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3)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和县(市)共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和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民航。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迪庆州区域内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及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上述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负责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

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州与县(市)共同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2)普通国道。州级与县(市)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省道。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州级与县(市)共同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州级与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州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州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或由州级或县(市)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由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其他事项。州级与县(市)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州级与县(市)履职能力建设,由州级与县(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州级与县(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六)州级财政事权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州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七)县(市)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县(市)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除州级承担以外的征地拆迁费。(2)普通国道。县(市)承担除州以上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州以上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省道。县(市)负责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州以上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项目建设中除州以上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4)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州以上承担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县(市)辖区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由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农村渡口,县(市)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县(市)承担辖区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

4.邮政。县(市)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州以上承担支出外的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县(市)承担辖区内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除中央、省、州另有政策性支出责任外,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县(市)履职能力建设,由县(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县(市)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对于中央、省确定的中央、省级财政事权,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原则上不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对于中央、省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县(市)人民政府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领会把握中央改革的政策动向,在国家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1.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应由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不得要求各县(市)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对属于州以下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州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 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到位。不断推进“四好农村路”、“路长制”及“美丽公路”建设,州财政每年适当安排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自筹。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乡(镇)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各县(市)要在2020年探索以片区或者区域为单位,鼓励养护企业参与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探索建立机械站,成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机构。

3.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稳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适当安排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和安全监管经费,由专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科学的数据指导高速公路建设,形成平稳有序的安全生产形势。(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落实)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改革成果,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我州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表


附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一、公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国道

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

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

界河桥梁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公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级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5

国家级口岸公路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国家高速公路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8

普通国道

省级承担普通国道除由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省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9

省道

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省级负责实施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10

公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1

道路运输管理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

12

国家高速公路

州与县(市)共同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征地拆迁费

13

普通国道

州级与县(市)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4

省道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5

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

州级财政事权

16

公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财政事权

17

国家高速公路

县(市)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除州级承担以外的征地拆迁费

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18

普通国道

县(市)承担除州以上负责部分以外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州以上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9

省道

县(市)负责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除州以上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筹集项目建设中除州以上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

20

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

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承担除州以上承担以外的支出责任

21

公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水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长江干线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西江航运干线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5

水路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及共同财政事权

6

内河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除外)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7

水上搜救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实施。发挥省、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县(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8

水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和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9

省管其他内河航道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实施或由省级委托省以下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10

水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11

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

12

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州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3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救救助

州级与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4

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

州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

州级财政事权

14

水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财政事权

15

县(市)辖区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县(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16

农村渡口

县(市)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17

水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

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宏观管理

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一调度和管理等职责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铁路领域中央履职责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及共同财政事权

5

干线铁路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

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由省级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7

铁路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

8

城际铁路、支线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及县(市)共同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与县(市)财政事权

9

州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或由州级或县(市)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0

其他事项

州级与县(市)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

州级财政事权

11

铁路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

县(市)财政事权

12

辖区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

承担辖区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13

铁路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铁路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空中交通管理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民航安全管理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5

民航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与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6

运输机场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迪庆州区域内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民航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8

通用机场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通用机场的运营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A1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负责;上述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A2级、A3级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等具体事项,由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负责执行实施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9

民航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市)级财政事权

10

民航领域县(市)履职能力建设

 

民航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邮政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主干网络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邮件和快件进出境设施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保障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邮政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5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邮政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

7

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机场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其中,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州级与县(市)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8

邮政领域州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市)级财政事权

9

邮政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邮政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县(市)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县(市)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领域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二)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

2

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州属企业)与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

中央、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州级(含属企业)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

省级财政事权

5

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

省级、州级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

6

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

省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实施

省级、州级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

州级财政事权

7

综合交通领域州级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州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州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

县(市)级财政事权

8

综合交通领域县(市)级履职能力建设

综合交通领域县(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县(市)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县(市)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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