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yyy索引号
015285328P/202400523
文  号
迪建发〔2024〕57号
来 源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10-16
关于印发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7:30     浏览次数: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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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动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迪庆州气象局

20241016

 

 

(此件主动公开)

 

 

 

 

 

 

 

 

 

迪庆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及《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建审2024137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联合验收定义

本办法所界定的竣工联合验收,系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全面达到国家及云南省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与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正式提出申请。随后,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并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防雷装置验收、质量监督验收及档案归集等多项内容,采用一家牵头负责、一窗统一受理、并行协同办理、限时完成审批、集中反馈结果的高效模式,共同进行综合性竣工验收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在迪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验收内容

联合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四、办理模式

相关部门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本部门有自建平台的,可依托自建平台进行审批服务,并将结果信息共享审批管理系统。

五、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

1.汇编联合验收一份办事指南和意见书、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

2.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

3.联合验收通过后,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专项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2.国动办: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3.气象部门:具体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以上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主管部门限时开展工作,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一)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专区填写申请表,勾选申请联合验收的事项,上传一套竣工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2.申请联合验收涉及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其所需材料通过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另行上传。

3.对具体建设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建设单位须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

(二)受理

1.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达至各专项主管部门。各专项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告知预审意见,牵头部门汇总形成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以短信形式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牵头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验收

1.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各专项主管部门确定现场联合验收具体日期,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和专项主管部门。

2.专项主管部门认为不需赴现场的,应在工程审批系统登记说明;不能按照确定时间赴现场验收的,可自行前往,但应在规定时间段完成专项验收工作。

3.联合验收不予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通过的验收,专项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

4.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和复验时间。

(四)验收意见

1.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验收合格意见反馈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发送申请人。

2.联合验收意见,作为后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备案所需材料,在联合验收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应当依托工程审批系统共享。

七、强化联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联合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推动联合验收信息公开,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项目联合验收意见。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项目联合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相关主管部门对各自验收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申请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准备工作。

(二)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开展前已经完成的专项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热力、排水、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应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施行

本办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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