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迪庆州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委会,州级各相关单位,省属驻州各相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迪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26日
迪庆州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
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决策部署,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降低存量贷款利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强因城施策,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合理确定土地供给。加强房地联动,各县(市)根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在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时,适度加快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在12至18个月时,维持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在去化周期大于36个月时,暂停住宅用地供应量。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设定竞买保证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土地出让价款可设置分期缴纳方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分期缴纳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首付款,余款要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1年。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二、优化土地和住房存量。从土地和住房两个方面着手,以削减市场存量。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及专项债资金的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资金,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下,合理价格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对开发商无力开发或不愿开发的整宗或部分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法定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坚持以需定购、自主决策的原则,通过收储存量商品房以减少库存,调节供需关系,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提高商品房开发质量。引导各县(市)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好房子建设,推出一批规模适中、区位优势、配套齐全的优质住宅项目,建设绿色、低碳、节能和智慧城市生态小区,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开展第四代建筑试点,鼓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优化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调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政策要求,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全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实施细则,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工作。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一键式操作”办理,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五、持续加大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使用力度。执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迪庆州购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组合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可申请个人公积金异地贷款。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配偶及成年子女)购买、建造自住房申请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多子女家庭按照国家及相关政策执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适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上浮20%(单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96万元,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20万元),三孩家庭上浮30%(单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04万元,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130万元)。
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推动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鼓励支持老旧住房“带抵押过户”,充分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激发存量房市场交易活力,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办理,在促进旧房交易的同时,通过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增加人民群众的不同居住需求,促进一手、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八、引导和鼓励重大工程搬迁人口进城集中安置和购房。有序引导重大工程搬迁人口、生态搬迁人口、地质灾害点搬迁人口等向城镇集中安置。大力推动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采取“以购代建”方式采购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源。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用好“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鼓励商业银行根据搬迁地区和家庭实际需求,提前介入,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根据移民申请对具备移民资格的家庭购房予以贷(借)款支持。城市(县城)规划区严格限制小宗地出让,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进城购房。
九、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房地产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着力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鼓励有条件县(市)选择部分区域和项目推行商品住宅现房销售试点,稳步有序推进建立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抓好房地产转型升级。以“人、房、地、钱”要素底数为基础,摸清需求、因城施策、以需定供,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摸排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收购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对改建商业、办公等用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证明的前提下,享受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等优惠政策。
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贷快贷原则,确保将有融资需求的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将“白名单”机制逐步作为合规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推动更多房地产项目进入“白名单”。提高“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指导银行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缩短审批和放款时限。强化银企对接,金融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双向推动,解决制约贷款投放的问题,促进“白名单”项目尽快放款。
十一、完善商品房网签备案服务和管理。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取按套内面积或按套计价方式销售商品房,稳定市场定价机制。完善一、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实现房源核验、挂牌发布、预约看房、贷款预审、网上签约、备案赋码等房屋买卖网上一件事办理、全流程一体化服务。
十二、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新出让土地要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达到“净地”要求后方可出让。已出让土地应按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养老、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争取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十三、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建设项目,在保障足额缴清整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限要求;在履行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缴纳等条款,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项目,在满足公共设施配置及经批复的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可依建设方申请调整分期规划验收。在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房。
十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鼓励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逐步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措施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迪庆州分行、金融监管局迪庆监管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之前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