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好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优化完善全州医疗救助政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若干措施通知,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和省对相关待遇标准作调整时,执行国家和省级标准。
一、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扩大到城市,由居民拓展至职工,按照四类人员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第一类:特困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第三类: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深度困难职工;
第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普通门诊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三、统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由省级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医保报销“门槛费”):
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
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即2022年为2300元、2023年为2500元);
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即2022年为5800元、2023年为6400元。
四、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一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100%;
二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70%;
三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60%;
四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50%。
五、统一医疗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限额统一为23000元。
六、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高于7000元(我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以后年度按照州级调整作相应调整)的部分,经县(市)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在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内再救助70%,年度救助限额为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