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平代表:
您在迪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1号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迪庆州医疗保障局成立专项调研组于2022年5月18日至迪庆州维西县白济汛乡卫生院及迪庆州各乡镇卫生院就“关于请求医保部门开放对乡镇卫生院慢病药物限制管理的建议”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向白济汛乡卫生院副院长赵楷、医保负责人丰玉娇、财务负责人李润平了解卫生院现阶段慢病药物使用情况并将现行慢病管理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
一是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云医保〔2021〕64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医保〔2020〕77号)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的通知》(云医保〔2020〕140号)明确的药品使用范围不再执行。
二是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2021〕129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称、药品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录对部分药品进行了医保支付限制,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耐受证据。部分药品限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仅对医保支付进行限制,对临床用药并未进行限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2021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结合临床实际合理使用药物。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