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迪庆州审计局关于迪庆州乡村振兴局202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报告》(迪审财报〔2023〕1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整改方案并要求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现已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编制、批复及执行方面发现的问题
预算编制不细化:
我局在编制2022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时未细化的问题。
整改情况:在2024年预算编制工作中,已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年度预算编报,统筹安排,科学使用,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方面发现的问题
未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我局项目支出未及时出台《乡村振兴局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办法》,未建立我州绩效管理办法。
整改情况:根据《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振兴局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云乡振处发〔2021〕34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项目科已研究制定出台了《迪庆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
三、部门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虚列支出
2022年12月23号记账凭证支付11月电费11433.79元,其中11月实际发生电费2236.65元、12月产生电费2214.24元、2023年1月产生电费1856.08元、2月产生电费1818.41元、3月产生电费2103.35元、4月产生电费1205.06元,以上电费共计11433.79元。
整改情况:已加强财务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扩大支出范围12808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我局在上海挂职干部生活补助中列支公益性岗位人员伙食费12808元(6月6号凭证4368元、2023年10月31日凭证3252元、12月18号凭证2724元、12月30号凭证2464元)。
整改情况:我局已于9月28日前将涉及人员进行明细核算并收回,第一时间将扩大支出部分归还资金原渠道,已出凭证。
(三)隐匿列支“三公”经费9781.33元
1.州乡村振兴局将油费、过路费计入差旅费核算9181.33元。其中3月25号凭证943元、4月17号凭证2539.33元、8月份6、12、14号凭证合计1820元、10月份1、14、27、28号凭证2851元、11月份22号凭证200元、12月份26、38号凭证合计828元。
2.2022年9月16号记账凭证,支公务用车车载北斗定位终端运维费600元,计入办公费用核算。
整改情况:加强会计培训,在工作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在平时工作已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凭证,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办公用房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截止2023年5月25日,州乡村振兴局账面反映原值为5583672.98元的办公用房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土地未进行产权登记,未纳入国有资产核算管理
原迪庆州扶贫办购买土地15.14亩用于扶贫劳动技能服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购买土地支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011年迪庆州扶贫办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占用土地面积2.64亩,并计入无形资产核算管理,截止2023年5月25日,其余12.5亩土地未进行产权登记,未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整改情况:我局及时对接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按相关要求移交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在落实我局办公用房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五、部门政府采购方面发现的问题:购买社会服务未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2022年7月8号记账凭证,支2020至2021年州乡村振兴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上海工作经费审计费14700元,未进行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整改情况:已严格按要求完善,补齐相关历史资料,已整改完毕。
六、其他方面发现的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
(1)7月19号记账凭证支付差旅费630元、8月18号记账凭证支付差旅费3281元、2023年12月31日支付差旅费3618元,合计7529元列入办公费核算。
(2)12月2号凭证支付全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级乡村建设现场推进会会议费6480元,列入办公费核算。
(3)5月3号凭证支付第一季度公车平台租赁费用9033.4元,列入租赁费核算,10月18号凭证支付公务用车租赁费551.5元,列入办公费核算。
整改情况:在平时工作中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在发放公益性岗位工资时,乡村振兴局未按应发工资数、代扣个人五险、实发工资进行记账核算,仅按应发工资数扣除五险个人部分后的实发数列经费支出;人社局拨入的公益性工资补贴列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公益性岗位工资科目,而在支付公益性岗位五险时直接在其他应付款中下账,未按照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导致公益性岗位工资支出不实、五险(单位部分)支出不实。
整改情况:2023年我局按应发工资数、代扣个人五险、实发工资进行记账核算;在支付公益性岗位五险时,已按照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进行明细核算。
(5)在发放公益性岗位工资时,未将代扣的五险(个人部分)纳入会计账核算管理,导致缴纳的五险(个人部分)和工资花名册代扣的五险(个人部分)数据不相符(缴纳20628.45元,工资花名册代扣19855.02元)少扣773.43元)。
整改情况:已向涉及辞职人员收回773.43元,归还资金原渠道,已出凭证。
以上是审计报告的整改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将相关整改的文件、资料报审计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端正工作作风,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勤恳地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