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适应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需求,解决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前期准备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迪庆州爱卫专项办起草了《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中强调,要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爱卫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迪庆州爱卫专项办草拟了《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需求,解决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二是解决爱国卫生工作薄弱环节的需要。目前我州爱国卫生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不强,亟待出台《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起草出台《办法》是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基础保障,力争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起草依据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印发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为依据,起草了《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四、起草过程
结合我州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于2023年2月16日至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州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以州政府文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省驻州有关单位执行。
五、主要内容
《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与职责、管理与规范、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
(一)关于总则。总则部分包含制定办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原则、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关于组织与职责。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予以支撑,形成强大的合力。一是强调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规定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是对爱卫会、爱卫办的主要职责予以了明确;三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四是州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目标;五是要求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三)关于管理与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内容涉及涉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单位与个人卫生行为等多个方面。送审稿主要针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予以强调:主要针对我州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爱国卫生制度、垃圾处理、烟草烟雾控制、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公民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内容作规范要求。
(四)关于监督与考核。为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内容能够具体落实,《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构建了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爱卫会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时反馈。
(五)关于法律责任。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已有规定,送审稿仅就法律责任作指引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