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年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州委州政府印发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爱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迪庆州卫生健康委草拟了《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9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联系电话:8388039)
附件: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年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省爱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州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州爱卫会是州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州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州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级及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宜独立设置,职能明晰,人员配备应与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且满足工作需要。
社区 (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州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大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场所活动,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七)表扬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州爱卫会由州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州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害达标。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目标。
第十四条 乡镇、村(居)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 爱卫办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科普知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健康县、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辖区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社、网站等主要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
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患者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逐步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 工作的积极性。
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保健教师、健康教育教师、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社区(村)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量。
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辖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第十六条 全州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城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州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并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三)网格化管理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六)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等部门(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完善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二十条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放养马、牛、羊、猪、犬等家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单位、家庭和个人卫生工作。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单位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住宅小区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二)环卫设施齐全,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卫生;
(三)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四)道路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五)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责任人发现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组织整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
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逐步实行自治管理。
对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困难补贴等形式鼓励、扶持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聘请专职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管理。
城中村的卫生工作,由社区(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州爱卫办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全州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单位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由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工作秩序,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爱国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